謝彥安/政府不應任意侵害採購廠商的隱私

修正案若過,投標廠商領款個資全都露。(圖/達志示意圖

文/謝彥安

工程會日前提出「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修正草案,擬依據國發會之建議,修正未來機關得將廠商名稱、機關實際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及用途等付款明細資料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及開放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倘如修正案通過,未來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的領款個資恐將全攤在陽光下,無所遁形

人民隱私權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之權利,人民可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另外104年12月通過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亦明確規範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所限制。政府採購得標之廠商,即應給予隱私權及個資保護,否則廠商及負責人辛苦得標後,爲政府盡心工作下,豈不是晚節不保而遭政府公然侵害個資?

一旦此項草案通過,未來廠商如與機關尚在爭議處理中,致款項遭機關扣留,即可能因先被公開,而造成廠商面臨壓力及其他損失,對廠商殊不公平。另可能發生競爭廠商藉此上網收集對手情資、有心人士不當利用個資、或圍綁標情形等諸多麻煩事端

雖國發會此項修正建議,可能主張是利於採購資訊透明化、或便於機關間取得資訊以製作相關統計資料等用途。惟憲法第23條要求國家任何要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爲,都應該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要求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應限於必要範圍、且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機關間如爲了取得特定廠商資料,大可直接向主計總處發文取得,或由國發會彙整專案報告再行公開,毋須大費周章修訂此法,使每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暴露在隨時會被公開的風險,造成更多的損害。

本次修正草案爲資訊服務採購契約,但如果通過修正案,未來的財務、工程契約範本可能都會跟進,造成全面性廠商個資的侵害情況,不可不慎。

建請工程會能發揮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智慧,撤回相關修正草案,勿爲達成其他單位政策而勉強背書,而走回頭路去侵害人民之隱私權,方爲全體採購廠商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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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彥安,執業律師/國立臺灣大學兼任講師,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