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要有選擇權 消基會:就跟萊豬一樣要讓人民選擇

消基會認爲,疫苗的接種廠牌應與萊豬一樣,應保障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更不可剝奪國人疫苗的選擇權。(消基會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我國疫情嚴峻,確診人數突破萬人,死亡人數截至昨天爲止,已達187人,消基會認爲,疫苗的接種廠牌應與萊豬一樣,應保障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更不可剝奪國人疫苗的選擇權,特別是選擇自費施打的國人,更應有享有充分的選擇權,政府不應,也不可加以限制或者阻擋。

消基會表示,施打疫苗既是臺灣解除新冠病毒威脅的唯一解方,而取得充足的疫苗供應,不論來自國外或者國內,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在國產疫苗尚無法即刻上路、且其安全性及保護效力尚待未來認證之前,現時的疫苗取得策略,即應採取「多元管道」,積極設法向外取得。尤其已獲WHO認證合格的疫苗,更是政府應該努力爭取目標,以和國產疫苗相輔相成,補充國內疫苗在數量、應市時間及安全與有效性上的疑慮和不足。

因此,對於民間企業或者民間團體自發性捐贈疫苗的行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應依「藥事法」第48-2條規定,主動積極協助,簡化行政程序,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需要,儘速專案覈准民間捐贈疫苗,加入護衛國人健康行列,共同抗疫

政府也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妥訂各種施打計劃,並且完善妥定各種因爲接種疫苗而產生副作用、無法產生有效保護力,進而造成受接種民衆受到健康、生命以及相關損失時,皆應負起事主責任,並且也應與疫苗製造廠或提供廠商,共同負擔疫苗產品瑕疵擔保法律責任」。

消基會呼籲,不論國內將來共有那幾種疫苗可供施打,國人應有如下權利主張,包括要求施打疫苗的權利、要求施打安全疫苗的權利及選擇施打疫苗種類的權利。

消基會提及,國產疫苗以「重組蛋白疫苗」方法研製,因尚未經過國際認可的第三期臨牀試驗證實,若貿然施打,影響勢必重大。應仿日本首相菅義偉在6月2日召開的領袖會議「COVAX疫苗峰會模式,廣開言路,聽取專家意見博採周諮,重新思考對應之策,以取得較佳的防疫因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