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營保經代勸客戶借錢買保單要電訪 最重可撤照!

金管會公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預告期爲60天。(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金管會爲解決銀行理專勸誘發客戶貸款保單亂象,今(6)日公佈預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要求保經保代(銀行)要確認客戶是否用貸款房貸、定存解約、保單借款等,來繳交保險費,都必須進行電話訪問,且必須保存5年,否則依法開罰10萬至300萬元,最重則可處以撤照處分

爲簡化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提升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因應實務作業需求及強化對再保險經紀業務的管理等,金管會分別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9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4條,預計在近日內預告60天,徵求各方意見後再公佈。

這次草案修正共有4大重點,首先是爲簡化受經代公司及銀行所任用的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將現行須於送件前完成逐單簽署的作法,修正爲得於保險人簽發保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保經代公司及銀行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佐證資料的簽署作業方式爲之。

再者是,消費者若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將暴露於更高的財務風險中,因此增訂銀行應建立該等客戶與其往來交易的財務資訊,具有一致性機制,並應指派銷售部門人員進行電話訪問。

保險局官員進一步解釋,對於繳交保險費來源是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的客戶,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交給保險公司覈保前,銀行必須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進行電話訪問,明確告知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最大損失金額,若電訪後發現並非是保戶本意或不符合相關規定,則要補正或採取對要保人有利的處置,且電話訪問需經客戶同意全程錄音並保存不得低於5年。

第三,因應實際經營業務需求,將現行須先申請成立保險經紀人公司、始得再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規定,修正爲得單獨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第四,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的透明度,強化再保險經紀業務的市場紀律,明定經紀人公司不得透過其他再保險經紀公司再爲安排再保險,且應保存完整的再保險契約文件並交付原保險人,另將現行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自律規範部分內容納入法規規範。

保險局官員指出,這次修正主要是針對勸誘客戶解約定存、貸款等借款來買保單的銀行,因此一般個人執業的保經代並不在這次草案修正的範圍內,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將視情節輕重開罰,處以10萬至300萬元不等罰鍰,甚至最重還可撤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