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沒判強制工作 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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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車手楊哲旻因首次犯案,他以母親罹患癌症女友待產中求輕判,臺中分院將他判刑2年9月、未諭知強制工作3年,經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裁定強制工作屬於合憲且須由法院審酌必要性後,最高法院依大法庭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本案因楊男提領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他首次犯罪卻同時觸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法院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引發是否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年的法律爭議

一二審將楊男判刑2年9月,但認爲法律競合後,他首次犯罪適用加重詐欺罪不能諭知強制工作,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二庭與另4庭也認爲,首次犯罪不能拿沒有適用的法條、組織犯罪來要求強制工作,但另3庭認爲仍須強制工作3年,另1庭有不同見解。

刑事大法庭13日作成首件裁定,認爲詐欺車手首次犯罪,法官可諭知強制工作,但一、二審法院要不要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須考量這名詐欺車手行爲的嚴重性,對於未來行爲的期待性,預防矯治目的等,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刑二庭再依大法庭裁定結果,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中高分院,重新調查諭知強制工作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