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擬通過《刑法》修正案 過失致死最重判10年

政院明院會擬通過《刑法修正案,未來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徒刑。(報系資料照)

臺鐵太魯閣408車次列車撞上墜入軌道工程車,造成49人死亡、2百餘人受傷,肇事工程車所屬的義祥工業負責人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依據《刑法》修正草案現行法令,過失致死罪重判刑5年刑。行政院會明將通過「李義祥條款」的《刑法》修正草案,依照過失致死情節輕重分成3種刑期級距,增訂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最重可判7年與10年徒刑的2個級距。不過,此法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並不適用。

現行過失致死罪刑責最重可判5年以下徒刑,不論過失輕重,刑責一律爲5年以下,此次臺鐵太魯閣事件,引發外界質疑罪刑不相當,一般車禍事故,因過失造成一人死亡與重大過失遭成嚴重傷亡,刑責竟相同,行政院認爲法令有檢討必要。

行政院今天上午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審查會,通過法務部提報修正刑法276條修正草案,依過失致死情節輕重分成3種刑期級距,增訂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刑期分別最高可判7年與10年徒刑的2個級距,並排入明天院會議程

羅秉成表示,此次修法重點是依過失致死情節程度量刑,刑期共分爲3個級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83條公共危險罪,明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衆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審查會今通過刑法第183條修正草案,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增列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