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法制面論《農會法》修正案

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爭議性極高的《農會法》修法農委會直接指派全國農會三分之一的董、監事人事。本文試圖從法制面探討此次修正正當性

修法理由之疑慮

民進黨籍立委蘇治芬提出《農會法》修正草案,於第19條新增第3項:「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除由會員代表)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選任外,並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事、監事,且其指派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根據立法院的關係文書,其修法理由:鑑於農會爲公益社團法人財產爲公共財,所舉辦事業多項免稅優惠,又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多項政策,政府必須指派人員參與決策監督。全國農會有許多資產及特許事業體多接受政府補助輔導,另全國農會參與重要農產運銷公司、全國農業金庫合作金庫銀行等之經營權,涉及諸多公共事務權益,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專家理事、監事參與運作,提升全國農會之公共性專業性,以帶領各級農會服務基層農民,帶動農業升級,爰增訂第3項明定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監事。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農會爲法定的農業團體。農會法定任務高達21項,舉凡保障農民權益;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會員金融事業;辦理農業保險事業;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等(《農會法》第4條)。

農會系國家農業發展與農村經濟不可或缺的力量,爲促進農業發展,需履行衆多法定任務,政府補助農會有其必要,《農會法》明文: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第38條第6款)。農會的財產屬於社團法人所有,不會因爲接受政府財務上的補助,其私有的財產就變成公共財。

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多項政策並獲得政府補助的法人不知凡幾,政府監督有其必要,惟政府因此就要逕行指派人員參與決策,並擔任董監事就已經嚴重超過其監督的界限了。若是按照此一標準,國內的許多社團或財團法人三分之一的理監事是否也都應官派?最後都會變成政府控制的法人。

莫頭痛醫腳

本文以爲,公報上的修法理由並非真正的理由。蘇治芬立委過去就多次提出《農會法》、《漁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修正案,欲改變長久以來都由親國民黨的勢力取得農業組織主導權結果,此纔是本次修法的真正理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8條第2款:「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者,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爲限。」蘇立委認爲,理、監事選舉採「連記投票法」,易造成贏者全拿的結果,淪爲派系控制農會。故民進黨想要改變選舉方式,打破原有的農會結構,本想農會選舉改爲會員直接選舉,但擔心反彈過大,所以才提出理事與監事三分之一官派。

然而,倘認爲農會的選舉有問題,應該修改《農會選舉罷免辦法》,調整選舉制度,而非逕行由農委會直接派任全國農會的理監事。生病上策是對症下藥;中策則是頭痛醫頭;政府卻採下下策-頭痛醫腳,亂開藥方不但無法解決問題,還衍生更多的問題。我國農會扮演多重功能,不僅是單純的職業團體,還協助農民提升農業技術、行銷農產品、辦理農保與農業金融,並擔任政府與農民的溝通橋樑,成效相當可觀,已成爲各國仿效的對象。不容執政黨爲了一黨之私,藉由派任農會重要人事,全面控制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