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被載到橋下搞車震 媽媽怒帶女兒搬家
花蓮一名劉姓工人認識一名13歲的國中少女,今年2月晚間相約見面,開着車把她載到玉里鎮玉里大橋橋下堤防旁,在車內發生性關係,沒想到事後少女母得知後報警處理,怒告妨害性自主罪。
據判決書指出,這名少女事後跟朋友談到劉男,都說「有一點喜歡他」、「跟他親密也不討厭」,證人在偵查中證稱,被害人態度很自然,就是一般聊天的情形,因此認定被告與少女發生性行爲,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法官考量被害人爲未滿14 歲的女童,對於兩性關係、性行爲之認知,難認有完全正確理解,而被告影響少女身心正常發展,且已年滿25歲,顯示較具有社會經驗、主導的一方,既認識少女哥哥,仍發生性行爲,就案發時客觀情狀觀之,並無任何特殊而值得同情之處。
另外,判決書指出,少女母親雖無意向被告要求賠償,但在審理時到庭表示,因案件在玉里傳開,導致無法繼續在玉里生活而搬離;劉男在偵查和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少女母親表示無意請求賠償,希望被告不要再騷擾,法官兼衡被告在審理時表示,有賠償意願及其未婚、與家人同住、從事土木工程、有固定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到3萬元之生活狀況,因此量處3年有期徒刑,以勉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