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找網友卻發生性行爲 母找不到人急報警男遭判刑

少女到高雄找網友2人還發生性行爲,法官判網友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示意圖/Shutterstock)

13歲少女認識1名許姓網友,去年暑假期間南下到高雄找他,2人一同投宿一家間飯店,甚至還發生性行爲,少女媽媽因找不到人,着急報警才發現真相。許姓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以及4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接受2場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13歲少女與1名許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約1年,去年8月,少女到高雄玩,2人投宿於一間飯店中,併發生性行爲。但少女的媽媽找不到人,因無故離家通報警方,才循線找到少女並發現真相。

事後許男坦承犯行,高雄法院法官審酌他爲逞一己私慾,與未滿14歲未成年少女性交,違反法律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全成長之目的,但考量他行爲時年僅18歲,無犯罪紀錄,且少女不願提告,擔心許男被關,少女母親也請求從輕量刑。

因此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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