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見網友遭性侵破處 狼判「1年4月」

▲彰化一名13歲少女臉書網友見面,卻在其車上遭到性侵。(示意圖/翻攝自網路/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彰化縣翁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一名13歲少女,將她約出見面,於小客車內發生性行爲「破處」。少女事後在電話中向同學吐露此事,隨後到警局報案,讓翁男被彰化地院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於10月27日被判1年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翁男今年3月23日下午邀少女見面,在她上車後對其親吻愛撫,並以生殖器插入下體,造成她處女膜3點鐘、5點鐘、9點鐘方向撕裂傷,因爲對方喊痛,遂將生殖器拔出改行口交

少女的供詞證稱,翁男當時先伸手進她衣內撫摸胸部、下體,「我就開始掙扎,但他力氣很大…我有跟他說我不要並推開他,但他還是把他的生殖器官強行插入我生殖器內,我當時很痛一直掙扎,但他不讓我下車,後來他就要求我幫他自慰,當時因爲他不讓我下車,所以我很害怕才幫他自慰。」「期間我就一直哭,他有叫我幫他口交,我跟他說我不要,他就很兇,叫我快一點,我不知道他下一步對我做什麼,我就不甘願嘴巴幫他口交。」她還指控,因爲翁男拿她所傳的7張裸照威脅,她纔出來跟他見面。

翁男到案後坦承犯行,只辯稱雖知對方就讀國中,但從她外觀以爲她已滿14歲。他還供稱,當時他將生殖器「插進去一點點」,對方就喊痛,「之後她就說她不要試了」。

法官審理認爲,被害人雖說有掙扎,但被害人驗傷結果除處女膜撕裂傷外並無其他外傷,且被害人警訊時所說是被威脅口交,出庭時卻說「被告的手一直用着我的頭…硬把我的嘴巴放到他的陰莖」,證詞自相矛盾,又有傳送7張裸照之情事,足見並非一般橫遭性侵之情形;但翁男爲逞性慾,不考慮被害人少不更事、智慮淺薄、對性仍屬懵懂,對她逕行猥褻、性交行爲,對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仍造成不良影響,還是依強制性交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