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元/㎡/月!南沙這個地方「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

近日,廣州市南沙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發佈關於公開徵求《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區起步區二期(橫瀝島尖)土地開發項目-中軸涌以北鳳凰大道以西市政道路工程項目三多路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意見的公告。

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區起步區二期(橫瀝島尖)土地開發項目-中軸涌以北鳳凰大道以西市政道路工程項目三多路段,位於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城市次幹路,標準路寬30.00m,長度1112.06m,主要建設內容包含:道路、橋樑、排水、照明、電力管溝、交通、綠化等工程。

本方案徵收範圍是三多路用地範圍內所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廠房,如南沙區橫瀝鎮東一路一街4號(廠房)、南沙區橫瀝鎮東二路7號(廠房)、南沙區橫瀝鎮番中公路橫瀝段13號(商服)等,及其他未列入門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廠房,具體徵收範圍以項目紅線爲準。

01

徵收補償安置對象

02

徵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對涉及國有土地上住宅的,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1

貨幣補償

按市場評估單價進行貨幣補償,評估基準日爲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2

產權調換

(1)本項目可實行就近安置原則,在被徵收房屋處於同一鎮(街)區域範圍予以安置。

(2)按照穗南府規[2019]2 號《廣州南沙國有出讓土地上住宅和商業用房徵收補償指導意見》進行產權調換。

(二)根據相關房屋徵收政策及該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本次涉及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代徵道路的,按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03

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標準

徵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據被徵收人戶籍人口數,按1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助費(含搬家費、設備搬遷、安裝、調試等搬遷涉及的費用),但每戶搬遷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9000元。

若被徵收人搬遷補助費總額少於5000元/戶的,按5000元/戶給予搬遷補助費。

04

住宅房屋獎勵費用標準

住宅房屋徵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按被徵收房屋所涉及土地性質,分別按照穗南府規[2019]2 號《廣州南沙國有出讓土地上住宅和商業用房徵收補償指導意見》。

05

安置房源情況

(一)現房房源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現有的橫瀝鎮範圍內自有安置房源供徵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使用。

(二)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可選擇期房房源,若選擇期房房源的,在安置房分配前,根據確定的置換安置房面積,按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臨遷安置補助費。

06

房屋評估

評估機構的選取

01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30個工作日內,被徵收人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其簽訂委託評估合同後進行評估作業。

如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30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徵收人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評估機構名錄中通過搖珠方式隨機確定。

02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搖珠前5日內在徵收範圍內公告搖珠時間和地點。公開搖珠時,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

03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複印件在徵收範圍內現場公示。

評估的時間節點

04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07

有產權房屋的補償方式

有產權房屋按照經確定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具有相關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房屋評估價格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評估費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負責支付。

08

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補償

1

搬遷費補償

徵收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按評估確定,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後無法

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2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其中,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爲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覈算稅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評估計算。

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徵收人的,被徵收人負有清退被徵收房屋的責任。被徵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由被徵收人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3

臨時安置費

參考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租金參考價格,按經確認的被徵收房屋面積,向被徵收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09

未經產權登記建築的補償標準

(一)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其他附屬設施,能提供建造依據和發票的,按照建造成本計算剩餘使用年限補償,不能提供建造依據和發票的,委託評估公司按重置結合成新評估價值補償。

(二)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認定爲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三)不屬於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

(四)未包含在上述補償的其他補償項目以評估結果爲準。

10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臨時借地補償標準

(一)國有土地上無房屋的參考土地所在相同區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質的國有土地基準地價,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估價後,按評估結果執行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屬於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徵地紅線外臨時施工借地補償。徵地紅線外臨時施工借地以借用前實際使用用途,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估價確定土地借用補償單價(含稅費)。若經評估的借地補償費未含場地恢復費用,借用土地完工後由使用單位於30天內負責恢復原狀並由土地執法部門驗收合格後退還權屬單位,超出規定時間或未恢復原狀的另行協商相關費用。

11

其他

(一)徵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如糾紛各方在徵收期限內未能解決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徵收補償費提存公證,並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南沙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徵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徵收期限內未就房屋補償費的處分達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徵收補償費的提存公證,並報請南沙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三)未包含在上述補償項目的,按廣州市、南沙區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四)本補償方案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 號), 《廣州南沙國有出讓土地上住宅和商業用房徵收補償指導意見》(穗南府規[2019]2 號)等規定擬定,且已根據穗府規[2021]2 號文第十四條規定,在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zns.gov.cn)和房屋徵收現場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意見反饋

徵集意見期限:

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30日)。

意見反饋方式:

被徵收人如有意見的,請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期限內向橫瀝鎮城鄉建設與土地整備中心書面提出。

聯繫人:李先生;

聯繫電話:84960083;

地址: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工業路康寶街二巷12號,

郵政編碼:511462。

來源: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