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這裡即將實施房屋徵收!徵收範圍、補償方案公佈!

(原標題:湖州這裡即將實施房屋徵收!徵收範圍補償方案公佈!)

7月2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政府發佈《

關於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一期) 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

》。房屋徵收範圍爲東至山路,南至三裡橋路,西至三環東路,北至談家扇路

吳興區人民政府關於 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一期) 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

因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項目(一期)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和《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湖政發﹝2018﹞11號)、《吳興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實施細則(試行)》(吳政發〔2020〕20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將該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房屋徵收範圍:

東至蜀山路,南至三裡橋路,西至三環東路,北至談家扇路(具體範圍詳見附件1)

徵收範圍內共有被徵收人12戶,其中非住宅12戶;涉及有證房屋建築面積約68403.65㎡,未登記建築約55465.09㎡

二、上述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上述範圍內房屋的徵收與補償由吳興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吳興區房屋徵收補償管理中心承擔(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2)。

四、本項目設定的簽約期限爲30天,搬遷期限爲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100天,具體起止日由吳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公佈。

被徵收人對本房屋徵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自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吳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一期)工程項目徵收範圍圖

2.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一期)工程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吳興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附件1

附件2

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一期)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爲改善城市環境和交通狀況,提高城市品位,區人民政府決定組織實施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一期)徵收項目。爲依法保障徵收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省、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政策法規,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目的

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片區(一期)項目系道路等基礎設施更新及舊城區改建工程,因項目建設需要對相關房屋實施徵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徵收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湖政發〔2018〕11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處理暫行辦法》(湖政辦發〔2013〕57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規定》(湖建發〔2018〕101號)及《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補助和獎勵等規定》(湖建發〔2018〕84號)、《吳興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吳政發〔2020〕20號)、《吳興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補助和獎勵等規定(試行)》(吳建發〔2021〕1號)等有關規定。

三、房屋徵收主體

徵收主體:吳興區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吳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徵收實施單位:吳興區房屋徵收補償管理中心

四、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徵收範圍:東至蜀山路;西至三環東路;南至三裡橋路;北至談家扇路,具體範圍詳見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東項目(一期)擬徵收範圍圖(附件1)。該區域屬市區中心城區 三 級地段。經調查,以上範圍內共有被徵收人12戶,其中非住宅12戶;涉及有證房屋建築面積約68403.65㎡,未登記建築約55465.09㎡。

五、資金落實情況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本項目已落實資金5.7億元。

六、房屋性質用途和麪積的依據

被徵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麪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爲準;面積均以建築面積計算,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出租的企業數等因素

七、徵收補償方式

因本項目涉及的被徵收房屋均爲非住宅房屋,房屋徵收補償的方式爲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方式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徵收部門以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爲標準,對被徵收人進行貨幣形式補償的方式。

八、非住宅房屋補償方案

(一)被徵收房屋及不可移動附屬物價值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動等附屬物的價值單獨評估確定,並在評估報告中標明,房屋徵收時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二)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助

一般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5%予以補助,每戶不足15萬元的按15萬元計發。

但被徵收人在吳興區行政區域內通過其他程序已重新取得土地的,按重新取得的土地面積與被徵收土地面積之比不足部分給予補助(被徵收房屋價值*25%*(1-重新取得的土地面積/被徵收土地面積))。

(三)搬遷補償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以分段累進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200㎡以內的部分爲80元/㎡,每戶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發;200㎡以上的部分爲60元/㎡。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中正常使用且不便移動的機器設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補償,設施設備交由房屋徵收部門處置;如被徵收人自行處置的,按照評估價值的40%予以補償。

(四)臨時安置補償

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6‰確定每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一次性支付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指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損失期限等因素予以被徵收人一次性補償。補償的標準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計發。

生產經營者認爲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生產經營者應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並確保真實有效。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申請人承擔;鑑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生產經營者承租、借用被徵收房屋的,被徵收人與生產經營者自行依法解決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的處理。

(六)按時簽約搬遷獎勵

按時簽約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予以獎勵,每戶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發,超過期限簽約的不予以獎勵;按時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予以獎勵,每戶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發,超過期限搬遷的不予以獎勵。

九、未登記建築

(一)未登記建築認定爲合法的,按認定用途評估並按評估價值的90%予以補償。

(二)建造手續符合有關規定、確屬被徵收人所有但未登記的自行車車庫,參照已登記的自行車車庫評估並按評估價值的90%予以補償,但不計發相關補助及獎勵。

(三)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審批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騰空並移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違法建築的(已補償的自行車車庫除外),按該建築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5倍給予獎勵。

十、多餘土地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本方案規定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後,被徵收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積小於被徵收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的,不再對土地另行補償;被徵收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積超過被徵收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補償價格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州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10]2號)的有關規定,在市場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土地產權性質等因素確定。

十一、房屋評估

(一)評估機構

房屋徵收部門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佈候選評估機構名錄

被徵收人自公佈候選評估機構名錄之日起10日內自行協商選定評估機構。未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選定評估機構。

被徵收人投票選定評估機構的,以50%以上被徵收人蔘加投票後的過半數的選定意見選定評估機構作爲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機構。

被徵收人沒有形成多數意見,但獲得有效選票的評估機構不少於3家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從有效選票中以抽籤或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獲得有效選票的評估機構少於3家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從公佈的候選評估機構中以抽籤或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隨機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由公證現場公證,房屋徵收部門提前3日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隨機選定的時間和地點。

(二)房屋評估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估價人員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提供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三)評估結果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接受諮詢。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複覈評估鑑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鑑定撤銷原複覈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十二、救濟途徑

(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被徵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依法申請行政強制。

(二)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徵收部門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區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並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可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

補償決定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簽約搬遷期限

簽約期限:本項目簽約期限爲30天,具體起止日在徵收決定下達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佈。

搬遷期限:本項目搬遷期限爲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100天,具體起止日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佈。

十四、說明

(一)本方案中以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計算相關補償、獎勵和補助的金額時,所採用的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含室內裝修等不可移動附屬物的評估價值。

(二)就近地段是指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市區基準地價中與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段屬同一級別或同一區片的地段。

(三)本方案所指的被徵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均按戶計算。被徵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四)本項目房屋徵收實行“依法徵收、陽光補償”,房屋徵收範圍內所有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評估結果(包括裝修、裝飾)、補償結果(包括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安置房屋使用、補償資金支付等)等相關信息將全部通過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張貼、區人民政府網站等公開查詢等方式予以公佈,接受被徵收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真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十五、其他

(一)徵收設有抵押權或被採取司法措施的房屋,按國家相關的法律執行。

(二)房屋徵收範圍內的花木、綠地,應當儘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應當按國家和省、市、區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各戶水、電、氣表等由相關部門統一拆除,拆除7個工作日後各戶主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結清、註銷手續。

(四)因房屋徵收,當事人需對委託、繼承等事宜進行公證的,在項目現場辦集中辦理,具體時間在徵收決定下達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佈。集中辦理期間,產生的相關公證費用由徵收部門承擔。

(五)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六)被徵收人或者其委託人的聯繫方式變更的,請及時告知(聯繫電話:18768206677 )。

(七)辦理徵收補償手續需知:

單位房屋所有權人:被徵收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房產憑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法人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法人身份證明、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等。

十六、本方案由吳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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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太湖號APP

編輯:CIGA

審覈: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