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立法規定高等院校、中等學校開展保密教育
25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保守國家秘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保密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學校應當結合思想政治、德育等學科開展保密教育。
北京作爲首都,是黨政軍首腦機關所在地,是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重大會議活動多、涉密事項多、涉密人員多,是全國保密工作的重點區域。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與科技進步,保密工作的對象、範圍、方式、要求和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首都保密工作面臨着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要求,特別是在落實黨管保密、保密工作責任制、宣傳教育、網絡保密管理、保密資質管理、涉密人員管理、涉密會議和涉密活動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必要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北京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永表示,《條例(草案)》堅持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是對《若干規定》的全面修訂,主要針對首都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目的在於更好地貫徹實施保密法和維護首都安全,充分吸收和固化近年來首都保密工作的有益經驗,既突出首都特色,更務實管用。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條,分爲總則、定密管理、保密制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草案)》規定,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總責,分管保密和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保密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
《條例(草案)》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機關、單位做好保密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大衆傳播媒介面向社會進行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使用智能終端設備、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社交媒體和互聯網存儲服務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
《條例(草案)》要求,涉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在境外駐華機構、組織等兼職或者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未經批准不得出國(境)。涉密人員離崗離職的,應當實行脫密期管理,不得違反規定出國(境)、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陳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