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進一步規範房屋徵收補償行爲

本文轉自:福州日報

記者從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爲高效推進城中村改造工作、避免“一案一議”,福州市出臺《關於〈福州市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的補充意見》,對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棟外雜物間徵收補償、原單位住宅單元房擴建部分徵收補償、未辦理建設審批或產權登記的單位宿舍徵收補償等進行了補充完善。

對於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統一建設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棟外雜物間,統建的住宅在房改前已移交房管部門管理收租並房改,但棟外雜物間未辦理移交手續,徵收時由市國有房產中心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區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統建的雜物間,由被徵收房屋所在區房管部門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接管單位在收繳承租人積欠租金後,可按規定收回產權補償款後放棄雜物間產權給承租人。

對於原市直、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單位住宅以單位名義牽頭統一對房屋進行擴建,住宅已房改但擴建部分未記入產權證範圍,徵收時由房屋徵收部門發函徵詢牽頭單位擴建資金來源(原牽頭建設單位已關閉或解散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函),建設單位無法證明擴建資金來源系單位出資,或者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未書面回覆的,擴建部分由現產權人出具書面承諾,並經公示無異議後,認定擴建部分面積歸現產權人所有。

對於未辦理建設審批或產權登記的市直、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宿舍,徵收時原則上依據《福州市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實施補償。

此外,《補充意見》提出,徵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可選擇調換住宅(僅限調換105平方米及以上戶型的統建、出讓地配建安置房現房)或者非住宅安置房,按照市財政評審中心合規性審覈評估結果去掉最高和最低值後取平均值作爲產權調換結算差價款的依據。被徵收房屋價值也可按整體區位評估價方式計價。徵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有的住宅房屋,可按上述規定選擇產權調換所提供的非住宅安置房。

被徵收單位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間每六個月按以下標準給予過渡費補助:經營性店面按確認的合法店面建築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的補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50元/平方米的補助;不足六個月的按六個月計算。過渡期間自被徵收房屋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算至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徵收單位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六個月標準給予一次性過渡費補助。(記者 賴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