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愛裸睡!遭媽媽男友闖房「咬乳頭」性侵...省房租不想告

▲性侵示意圖,非本文當事女子。(圖/記者周宸亙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家住高雄山區的劉姓男子,知道同居女友的17歲女兒喜歡裸睡,105年11月10日上午趁着女友外出上班,闖入少女房間對方熟睡時搓乳、咬奶頭,並試圖用手指插入下體,最後因爲遭到抵抗才離去,事後少女在學校老師陪同下報警。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劉男2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時少女才17歲就讀高中,跟着媽媽一起住在劉男家。劉男於105年11月10日上午6、7時許進入少女房間,見到她只穿着內褲,隨即色心大起,搓揉、親吻少女乳房,並且用力咬左側乳頭,還將手伸進內褲試圖指奸,因爲少女夾緊雙腿且不斷抵抗,最終放棄離去。

少女到校後,到輔導室吳姓老師哭訴,「媽媽的男朋友今天很過份,用嘴巴和手侵犯她的胸部陰部」,當時胸部還很痛,但卻因爲住在劉男住處可以節省房租聽聞老師建議這件事應該要處理,還很激動地要求「不要處理」,在經過勸導之後,才願意去醫院驗傷並且報警。

▲裸睡示意圖。(圖/取自LibreStock網路

劉男雖然矢口否認性侵,指稱雖然知道少女在房間不喜歡穿衣服,但當天是因爲查看怎麼沒上學才進入房間,並且因爲少女在牀上放置東西才起了爭執,少女不但用腳踢,更拿枕頭丟過來,他也纔會反擊。

由於患有糖尿病,劉男表示自己有性功能障礙,辯稱少女身上所採集到的DNA,應該是他親吻少女心愛的枕頭,因此纔會轉移到少女身上,或是少女根本造假;並且指控少女是因爲媽媽經濟不好,才一起合謀誣告他。

合議庭指出,劉男並沒有血緣或親屬關係,明知少女在房間時常不穿衣服,仍然進入房內,並且可以用腳踢到,代表兩人的身體距離極近,不符合常理;當時劉男使用手指侵犯少女,生殖器的障礙沒有影響,且當下少女不斷反抗,應該不可能讓劉男親吻她心愛的枕頭。

另外也指出,少女若配合媽媽想要誣告劉男,應該不會向老師央求不要處理,反而會要求儘快報警,且少女與媽媽在事發後已搬離,也沒有提出民事訴訟賠償,因此認爲劉男的證詞,不足以採信,依照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