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激戰小女友「浴巾蓋臉」拍片 法官這樣判!

彰化一名18歲男子阿德(化名)與14歲少女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爲並拍攝性交影像。(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一名18歲男子阿德(化名)與14歲少女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爲並拍攝性交影像,彰化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於2022年初於網路認識小美,10月14日與小美確立男女朋友關係,並明知小美未滿16歲卻仍與其發生3次性行爲。案件發生後,小美的父親得知女兒遭受侵犯後報警,隨後警方調查並扣押了阿德的iPhone手機,發現其不僅與小美髮生性行爲,還拍攝了多段裸露性影像。此舉也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法院調查,阿德行爲時甫年滿18歲,與小美是男女朋友,阿德於拍攝2人性交過程前,曾於LINE傳訊徵詢小美意見:「明天浴巾蓋住嘻嘻,錄一下就好」,並詢問:「還是北鼻不要,可以說實話沒有關係」,且拍攝過程中有將小美臉部以棉被蓋住,避免小美臉部入鏡等情,阿德亦稱拍攝影片僅是一時興起,事後已刪除,且未將上開性影像照片或影片提供或散佈予他人觀看;是依其主觀惡性及犯罪情節,尚非甚爲惡劣。

法院審酌,阿德與小美於網路認識,進而交往爲男女朋友,阿德案發時甫年滿18歲,明知小美未滿16歲,竟未能剋制自己,與小美爲合意性交,並拍攝性影像,顯然缺乏保護少年正常成長權益之意識,所爲應予非難;再衡酌阿德到案後始終坦承犯行,因小美父親表明不願和解,而未能獲得其原諒,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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