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生日後一週愛愛2次 她差2個多月滿16歲…結果慘了

18歲男生日後一週愛愛2次,她差2個多月滿16歲。(圖:shutterstock/達志)

屏東1名18歲男子小洋(化名)與15歲少女阿芳(化名)是同居的男女朋友,2人在同居期間發生性行爲,事後被阿芳的父親知道後提出告訴,小洋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共2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判決指出,小洋與阿芳前系男女朋友,2人同居在小洋屏東住處。小洋於18歲生日翌日起至阿芳滿16歲生日之前1日,明知阿芳當時差2個月左右滿16歲,竟基於對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之犯意,利用阿芳之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之際,以每個星期2次之頻率,在住處房間內與阿芳發生性行爲22次,共計11周3日,扣除未滿1周之3日,以每週2次計算合計22次。

法院審酌,被告於案發當時已滿18歲,縱其與告訴人交往,亦應謹守本分,不得任意而爲,且告訴人差2個月左右滿16歲,對性事尚屬懵懂之少女,易因好奇而不知自我保護,詎被告竟爲滿足自身之私慾,罔顧告訴人年稚,其心理、人格猶待健全發展,考量被告於犯罪後有意與告訴人調解,惟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另審酌告訴人與被告同居期間沒有工作,被告下班後會帶其去吃飯,經濟上照顧其生活等,被告犯罪時年紀尚輕,難認其思慮已周;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共2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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