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條紅線”不能踩 25萬億理財市場迎重磅新規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胡豔明  關乎25萬億銀行理財市場的又一重要新規落地!

在徵求意見稿發佈半年後,5月27日,《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終於出爐,將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69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等。此次《辦法》,也被視爲資管新規發佈、理財子公司成立之後,對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的新規定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數據顯示,截至3月末,我國銀行業理財市場規模達到25.03萬億元,全市場理財投資者達到4979.63萬。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辦法》適應了理財公司成立之後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係變化的需要,釐清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等各方的關係和責任,有助於加強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和行爲監管,推動理財產品銷售和理財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爲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這也意味着,支付寶京東金融等第三方互聯網銷售平臺暫時被拒之門外。

與此同時,這個迎來重磅新規的理財市場,有“18條紅線”不得觸碰。

《辦法》適用範圍擴充

相較2020年12月25日發佈的徵求意見稿,《辦法》吸收採納了三方面建議,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範圍、進一步完善禁止性規定並設置《辦法》實施過渡期

《辦法》的適用機構範圍從“理財子公司”擴充至“理財公司”,名稱從原來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爲《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並明確理財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和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理財公司,從而將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納入適用機構範圍。

目前,除了國內銀行系成立的理財子公司,已有四家國有銀行旗下理財子公司與外資理財機構合資成立理財公司。其中,中銀理財與東方匯理合資成立的匯華理財,以及建信理財與貝萊德、淡馬錫合資成立的貝萊德建信已經開業。而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通銀行旗下交銀理財在上海市籌建施羅德交銀理財有限公司,工銀理財與高盛合資理財公司則已獲批籌建。

對於範圍擴展的原因,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理財公司設立後,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爲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係、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規範。”

二是進一步完善禁止性規定。禁止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防止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更好促進產品淨值轉型,推進打破剛兌預期。

三是設置《辦法》實施過渡期。爲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信息登記和披露等準備工作預留時間。此外,還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互聯網平臺暫無銷售資質

《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爲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根據規定,現階段允許理財公司和吸收公衆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爲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平穩性。理財公司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

在此規定下,目前互聯網平臺如支付寶、度小滿、京東金融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和其他專業機構暫時還無法獲得代銷資質。不僅是理財產品,去年以來,包括互聯網存款、互聯網貸款等業務都得到監管的進一步規範。

不過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對記者表示,《辦法》對理財子公司相關產品的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明確規範,引導其規範發展,避免此前互聯網平臺代銷出現的一些不適當行爲。目前理財子公司發展處於起步階段,關鍵是“起好步”,樹立品牌和培育良好市場聲譽,同時也有助於提升監管效率。

“其他機構既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專業的銷售公司,也包括互聯網平臺。”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爲,隨着理財子公司發展的逐步的完善,老百姓對相關產品接受程度不斷提高,可以進一步地去拓展到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和其他的專業公司。儘管現在沒有擴展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和其他的專業性的公司,包括互聯網平臺,但是已經從理論上留了空間。

“《辦法》規定的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爲其他理財公司和吸收公衆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和其他專業機構暫時還無法獲得代銷資質。”董希淼表示,在理財公司剛剛起步、市場辨識度不高以及投資者教育還需加強等情況下,《辦法》對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範圍的設定相對謹慎,沒有進一步擴大代銷機構範圍,有助於維持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也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辨別。同時,《辦法》禁止向不特定社會公衆銷售私募理財產品,符合當前投資者接受度和投資習慣。《辦法》指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理財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戶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客戶端)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中郵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劉麗娜表示,資管行業與互聯網的結合要以充分的消費者保護和信息披露爲前提,如果能把各種前提條件清晰化,相信二者未來可以進行規範合作

另外,《辦法》堅持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理財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爲,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18條紅線”

此前,銀行等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銷售理財產品行爲引發不少法律糾紛、訴訟等案件,此次《辦法》對於違規銷售行爲進行了明令禁止。《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爲,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不當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着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行爲規範。《辦法》第二十五條,就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提出18個禁止性規定。換言之,理財市場有“18條紅線”不能踩。

相比徵求意見稿,禁止性規定有所增加。其中,新增第三點要求,即不得“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

董希淼表示,這主要是爲了防止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有助於更好促進產品淨值化轉型,推進打破剛兌預期。《辦法》明確規定了銷售機構需要明確,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周茂華對記者表示,這意味着未來不存在“保本”理財產品,這將推動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提升產品創新能力,滿足市場不同風險收益偏好。

同時,周茂華認爲,明確理財產品各方法律責任,信息完全登記等,這對老百姓來說也是一大利好,未來國內理財銷售機構渠道將更加規範,理財產品信息將更加透明,也避免此前互聯網平臺代銷出現的一些不適當行爲;但同時理財產品打破剛兌、“買者自負”,投資者需要充分了解相關產品信息,選擇與自身風險偏好匹配的產品,理性投資。

對金融機構來說,周茂華表示,一是合規壓力上升。理財產品發行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代銷等業務流程的重塑,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考覈機制,提升業務員綜合素質,確保產品業務每一個環節依法合規;二是提升產品創新力。打破剛兌後,應致力於如何提升理財產品創新能力,滿足市場多元化、多層次的風險收益偏好,增強行業競爭力。

胡豔明經濟觀察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