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執勤被撞死不算殉職?警署擬放寬定義從優撫卹

基隆市第三警分局八堵分駐所今年2月29日遭小貨車衝撞,警員蘇昱鴻身亡;新北市三重警分局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本月13日乘警車巡邏,遭汽車高速逆向行駛撞死。警政署昨表示,研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放寬殉職定義爲「執勤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從優撫卹。

警政署長張榮興昨說,殉職與因公死亡定義不同,殉職定義較狹窄,限於「搶救災害、拘提、逮捕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將協調主管機關放寬定義,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只要是「執勤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適用以殉職撫卹,可解釋很多疑慮。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殉職指搶救災害、拘提、逮捕或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警政署表示,儘速研議修正,由內政部會銜銓敘部發布。

若細則修正發佈,蘇昱鴻、黃瑋震案尚未經警政署審定,將適用新條文審議,不過能否修正、修正條文內容及發佈時間未定,是否待修正發佈再審議?警方強調要尊重家屬意願。

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審定蘇昱鴻案屬於「執行任務發生意外危險」,而非「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是否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殉職撫卹,警政署尚在審議;黃瑋震案發時間較近,新北市警察局尚未報送資料到署。

張榮興說,同仁執勤因公身亡,警政署一定從優從速撫卹,撫卹金加慰問金,兩案各會有2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