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死囚 民團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圖/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去年九月作成有關死刑的「憲判字第八號」判決,雖未宣告死刑違憲,卻限縮判處死刑的條件,爲死刑判決與執行設不少關卡。

依判決意旨,若要判處、執行死刑,偵訊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第三審要強制辯護且經言詞辯論、合議庭職業法官要一致決,且被告審判或執行時,也不能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否則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判決出爐,引發「等同實質廢死」爭議。

根據法務部自訂的「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死刑確定的案件若無再審、非常上訴、釋憲、特赦才能執行,黃麟凱今年一月十六日伏法後,爲預防法務部再次執行,廢死等團體隨即協助在監卅六名死囚聲請非常上訴。

另依憲法判決,連續奪三名至親性命的女囚林於如,犯下縱火殺人案的林旺仁、爲賭債而殺人沈岐武,因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在相關機關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犯撕票案的陳憶隆、黃春棋的確定判決,適用的是修正前刑法第三四八條,唯一法定刑是死刑,此條已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扣除黃春棋等五人確定將提出非常上訴,剩下的卅一名死囚因仍有隨時被執行的風險,民團出招向最高檢遞非常上訴聲請狀,最高檢昨天證實已完成分案作業,何時有結論則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