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314”……戀愛時轉賬47萬元,分手後打官司要回38萬
情侶之間47多萬的網絡轉賬,其中還含有“520”“1314”等數字,這是借款還是表達愛意的紅包?分手後,小亮狀告前女友小美(均系化名),要求小美返還兩人相愛期借的47萬餘元。11月6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考慮雙方的收入情況、相處時間、款項用途以及轉賬金額等因素,酌定小美返還小亮38萬元。
2022年2月,小亮與小美經人介紹後相識,後迅速發展成爲戀人關係。此後,兩人感情再度升溫,甚至達到談婚論嫁的程度,小亮多次帶小美回家,在此期間小美還收到了小亮父母金額達2萬元的紅包。但好景不長,小亮與小美因爲生活矛盾發生爭吵,並於2023年10月分手。
在兩人談戀愛期間,小亮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以及銀行卡向小美轉賬,並幫助小美償還信用卡貸款,金額累計達47萬餘元。在二人分手後,小亮以民間借貸名義向一審法院起訴小美,要求歸還上述款項。
庭審中,小美辯稱該款項是小亮對其表達愛意的贈與,如不少轉賬金額爲“520”“1314”等,相關款項被其用於二人同居期間的生活所需,且小亮並未提供借條等證據,故該款項並非借款。對此,小亮向法庭提交了二人戀愛期間的部分聊天記錄,其中小美多次向小亮表達了借款及還款的意思表示,小亮則表示如果小美願意與之結婚則可幫其還債。如2022年10月13日聊天記錄中,小美問道:“借你的錢有利息嗎,能不能借我20萬還信用卡?”小亮回覆:“如果你答應真心跟我過日子結婚組建家庭可以不用還,如果不行就寫借條。”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案涉款項的性質以及是否需要返還。本案中,由於小亮小美兩人關係特殊,雙方之間交織着借貸和贈與的意思表示,款項發生時間跨度大,轉賬金額不固定,又無借條等書面證據,故對於具體款項究竟屬於借貸還是贈與難以作出精確區分。但可以判斷的是,小亮向小美轉賬款項以及幫助其償還信用卡的行爲,目的在於增進其與小美的戀愛感情,並最終成就婚姻關係,小美對此亦十分清楚。小亮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向小美表示,如小美願意與之結婚,則無需出具借條,不用償還案涉債務;再結合往來款項數額較大,超出日常生活開支所需,不同於一般戀愛交往中的贈與等事實,應當認定涉案款項系以結婚爲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現雙方已終止戀愛關係,小美繼續佔有上述款項不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考慮雙方的收入情況、相處時間、款項用途以及轉賬金額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美返還小亮38萬元。
一審判決後,小美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通常而言,男女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爲是雙方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費,分手後不得要求返還。但是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行爲,也不同於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爲,其系基於雙方戀人關係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於結婚目的,該贈與行爲可以視爲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或者戀愛關係解除時,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因此其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財物。
本案中,小美以借款的方式提出請求,小亮則基於戀人關係而轉賬,並明確如果雙方結婚則不用返還,該行爲視爲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因小亮與小美分手而解除戀愛關係,其贈與財物的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有權要求小美返還財物。
法官特別指出,戀愛中像“520”“1314”“13145.21”等紅包,分別是“我愛你”“一生一世”“一生一世我愛你”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而且,這種轉賬發生在雙方戀愛之中。對於此種轉賬,法庭往往會推定爲是一方對於另一方示愛作出的贈與,一旦另一方接受紅包或轉賬,就認定爲贈與行爲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分手,也很難甚至無法通過訴訟途徑追回。
通訊員 顧建兵 王銀超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