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前稽查北市70間KTV、電影院」黃珊珊:業者再違規就勒令停業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錢櫃林森店發生大火釀成5死,也燒出了消防公安問題北市市長黃珊珊29日表示,若按照消防法,目前沒有一條可以勒令停業,未來會先透過行政執行法第36條,勒令業者停業並限期改善;有感於消防法規無力,黃也拋出修法想法,「消防法還是有修法必要」。

▲臺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認爲,消防法有修法必要。(圖/記者林敬旻攝)

黃珊珊表示,臺北市政府相關檢查、抽檢、聯合稽查,都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業者或承包商便宜行事,覺得可以忽略規定繼續營業,這不是政府機關可以完全掌握」。

「還是回到犯罪理論,犯罪的人爲什麼犯罪?不是因爲沒有法律,而是他認爲犯罪不會被發現。」黃珊珊說,錢櫃火災憾事,臺北市政府相關稽查責任跟改進,相關稽查內容項目可以做檢討,也的確需要即時的影像

此外,聯合稽查「過度重視防弊」,讓現場稽查人員沒有任何資料,這也必須改善;聯合稽查要取締非常多家,稽查時間相對短,未來還會做檢討改進。

黃珊珊指出,5月1日前會把臺北市70間登記有案的KTV跟電影院相關公共場所做稽查。至於爲什麼過去沒有做這麼強制的處理?她解釋,案子發生後外界好奇爲什麼不能開罰,因爲消防法有一條「限期改善」,即便抓到違規也只能先要求限期改善。

黃珊珊說,火災發生後檢視法條,目前最可行、最快速的是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爲了避免相關公共安全或急迫的災害發生可以做相關處置,「先用行政執行法要求他們暫時停業,然後限期改善」。

「這幾天的稽查,若按照消防法,我沒有一條可以勒令停業,只能用行政執行法要求他們暫時停業,然後限期改善。」黃珊珊表示,消防法還是有修法必要,市政府也修正SOP,未來若發現違規需要限期,臺北市會採取更嚴格的法條,直接用最高標準條件,用行政執行法勒令業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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