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名臺綠員工遭臺鹽工會除名 提告結果臺綠員工勝訴
臺鹽實業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臺鹽綠能公司從工會組織除名,引起臺綠員工不滿,提告主張決議無效。臺南地院民事法官認爲,根據臺鹽工會章程,除名處分應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不能只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判決決議無效,案可上訴。
臺綠黃姓女員身兼臺鹽工會代表主張,臺鹽工會2019年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工會章程,規定「本會以臺鹽公司、各營業所、進口鹽儲運所、臺鹽綠能公司爲組織範圍。」她受僱於臺綠,與其他臺綠員工入職之初即加入臺鹽工會成爲會員,除依章程繳納入會費500元,每月還由臺綠於發薪時自動扣繳經常會費100元。
黃女表示,臺鹽工會去年12月底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臺鹽綠能公司自工會組織除名」,目的是爲了將她在內的62名臺綠員工全數除名,已剝奪臺綠員工加入工會權利,工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作成該決議前,未給臺綠員工陳述意見機會,除違反工會法,也未依臺鹽工會章程規定進行「監事會調查」程序,且未召集全體會員,會議決議應屬無效。
臺鹽工會則主張,臺綠2017年成立之初員工人數未滿30人,未達工會組織人數門檻,基於公平照顧原則,2019年纔將組織範圍擴增包含臺綠;如今臺綠員工人數成長至62人,已達自立工會門檻,工會曾於2022年7月間建請臺綠自立工會,但因其人員異動頻繁,遲未處理。
臺鹽工會並以,臺綠已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自行選出第1屆勞資代表,臺鹽工會於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討論修改組織範圍,即剔除臺綠,並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該決議具備正當性。
臺南地院審理認爲,有關會員除名的規定,已明載在臺鹽工會章程中,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纔算合法,工會於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代表33票、32票通過此決議,將臺鹽綠能公司員工除名,未合工會章程第11條規定,依工會法第34條規定應屬無效。
臺南地院民事法官認爲,根據臺鹽工會章程,除名處分應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不能只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判決臺鹽實業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臺鹽綠能公司從工會組織除名決議無效,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