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成5民衆:國家應承擔扶貧責任
臺灣街頭遊民高達95%都不具低收入戶身分。(本報資料照片)
受限現行《社會救助法》,臺灣仍有220萬窮人被排除在社救體系之外,而流落街頭者當中,高達95%都不具低收入戶身分。衛福部長薛瑞元迴應21日本報遊民議題報導表示,社救法是以家戶爲單位來思考,家庭成員是否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將會進一步討論;民團則直言,「財力調查」與「扶養義務」不應混爲一談,相關調查指出,有6成5民衆認爲,國家不能躲在家庭背後,應承擔扶貧責任。
衛福部長薛瑞元21日表示,無家者狀況複雜,社救法是以家戶爲單位來思考,但無家者屬於個人,和社救體制不一致。一些人家裡可能很有錢,但是自己沒有收入,有家歸不得,在外居無定所,對於這樣的對象,到底是基於個人去做社會救助,還是用家庭來思考,及家庭成員具互相扶助義務的認定,都需進一步討論。
芒草心慈善協會專員、社救法修法聯盟召集人王今𬀩認爲,社救法的根本謬誤在於將「財力調查」與「扶養義務」混爲一談。前者是事實認定,後者是道德規範,混爲一談不僅會衍生無數扶養訴訟,也會讓需要的人無從獲助,如家暴婦女就可能因而被拒於門外。
王今𬀩說,日本與臺灣都重視家庭觀念,但日本的生活保護制度卻清楚區分出這兩個層次的問題。在提供救助時,日本會先進行個人財力調查,範圍頂多是有同住事實的配偶或家人,再判斷是否補助。另也會徵詢未同住親屬的扶養意願,將扶養費從生活保護扶助金中扣除,在這樣的作法下,未同住親屬的財力就不會全計入申請人的可支配收入。
「臺灣對救助窮人的觀念,是家庭先承擔,國家再救助」。王今𬀩表示,根據社救盟民意調查,有31.7%的民衆認爲政府應優先提供救助,不足之處再由家人協助;另有33.3%的民衆認爲,政府與家人應各承擔一半的救助責任,兩者合計佔了65%。以此可知,臺灣主流民意認爲,政府的救助責任應該優先於家人,至少不能低於家人的責任,建議政府可借鏡日本作法,別讓弱勢被擋在救助門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