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的雙標正義
(圖/本報系資料照)
前總統陳水扁近日甘冒牴觸保外就醫行動自由的法律紅線,前往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等處進行其口中的「人生第一次請願」。陳水扁看似爲捍衛法理正義而有此舉,然而動機乃爲了其子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在他總統任內所犯下的洗錢罪,將因修法在即的《選罷法》新訂涉犯《洗錢防制法》終身不得參選的規定,提早宣判陳致中出獄後「政治死亡」所做的努力。這樣的動機,與人民心中的正義相去甚遠。
陳致中因洗錢罪判刑1年,11日將報到入監服刑,未來恐無法再參選;爲此,陳水扁2日北上到總統府爲兒子請命。
平心而論,陳前總統質疑新法不論緩刑或易科罰金一律不得參選,誤會了當初的立法宗旨,恐有違憲爭議,此說法並非完全無理。《憲法》第8條就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因此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裁罰其刑度之輕重,應與其犯罪行爲所產生的危害與行爲人責任呈現輕重相符,此爲罪刑相當原則。
陳前總統質疑若透過立法就能決定誰不能參選,「乾脆把褫奪公權規定廢掉好了」,此論點的爭點,在於立法權是否能完全禁止參政的權利。但如果立法者因爲客觀情勢的考量,要檢討現行規定予以增減處罰刑度,確實也仍屬於合憲的立法裁量範圍。
目前法律針對許多類型的犯罪例如貪污、毒品等,設置專法並加重刑罰。《洗錢防制法》同樣有特別刑法的性質,因應當前時勢而訂定加重行爲人罪責,同樣是無可厚非。
不可諱言,即便許多特別刑法的訂定導致許多所犯之罪的量刑,並不完全符合犯罪與懲罰程度的相稱性,然而在當下民粹氛圍與社會輿論下都難以修改至罪刑相稱。更何況,此次修法背景完全不是針對性衝着特定人士而來的「陳致中條款」,很難稱得上是立法瑕疵。
依照法律的相同標準、相同對待原則,倘若陳前總統認爲陳致中終生不得參選的刑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8條規定的自由權,那麼,我們也有同樣的標準質疑陳水扁當過律師,更擔任過8年總統,爲何在其任內針對上述不甚相稱的特別刑法等法律完全沒有推動修法?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由這點來看,只能說陳前總統的正義完全是狹隘的、自私的,如果今天利害相關人不是他的兒子陳致中,恐怕這個權利就不值得他出面主張與保護。但如果陳前總統曾在任內推動過修正矯枉過正的法律條文,或許今天還能換來更多的正義聲援,不是嗎?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