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黑龍江一起美豔女徒弟勾引71歲師傅引發的悲劇

案例回顧:黑龍江一起美豔女徒弟勾引71歲師傅引發的悲劇

我殺了他,是我殺了他……

2000年12月9日,一名三十多歲的女子行色匆匆走進了黑龍江某警局,說話語無倫次,衣服上還沾有大量的血跡,警方安撫着她的情緒,待她冷靜下來,女子向警方交代了一起兇殺案。

警方趕到了案發現場,只見一老漢身無寸縷躺在牀上,身上還有十幾處大大小小不同的傷口,這一切的源頭竟然是因爲37歲少婦勾引71歲老漢引發的倫理悲劇。

王梅,36歲,黑龍江人,她這一生過得相對坎坷,出生在子嗣衆多的家庭,因爲是女孩並沒有得到太多受教育的機會,早早就跟着父母在田地裡務農;22歲又在父母的安排下嫁給了同村的王成海,婚後不久,又生下了一個大胖小子。

這份喜悅並沒有維持多久。

1994年,王成海因公受傷,身體落下一些後遺症,他也因此被調離了原崗位,從工廠車間副經理變成了檔案管理員;雖然各方面的待遇不變,但他明白,自己再也沒有出頭之日,由於身體的障礙,“夫妻生活”也不是很和諧。

面對職場上的困頓和婚姻生活的不如意,王成海只能借酒澆愁,他的心態也因爲酗酒發生了改變,每次喝醉都會對王梅動拳腳;王梅痛苦不已,但也知道他壓力大,對於丈夫的家暴,她選擇了隱忍。

但是丈夫變本加厲,最嚴重的一次,她被丈夫用酒瓶子打進了醫院,這給王梅帶來的極大的身心創傷。

隨着王成海長期酗酒,家暴更頻繁了,有時還會在工廠對他動手;工廠的職工雖然都同情她,可畢竟是王梅的家事,他們也不好摻和;唯一挺身而出的是她的師傅章程。

章程不僅是她的師傅,更是廠裡面的大師傅,爲人和善、說話頗有威望;王成海也是章老漢一手培養出來的徒弟,王成海很敬重他,在他面前也不敢太放肆;每隔一段時間,章老漢都會去王梅家做客,王梅遭遇家暴時也會躲到章老漢家。

隨着來往次數的漸增,兩人也熟絡了,儘管年齡相差懸賞,可兩人就像是忘年交聊得是分外投機,王梅將自己的婚姻的苦水一股腦都傾訴給了章老漢,她意外的發現,自己對章老漢產生了異樣的情愫。

或許是婚姻的不幸和精神上的空虛,王梅漸漸覺得章老漢是自己的避風港,雖然有家室、有孩子,但這樣的婚姻如同虛設,王梅頻頻出入章老漢家,還主動做起了家務活,王梅的熱情,章老漢也察覺到了,他對這個頗有姿色的女徒弟也產生異樣想法。

1997年中旬,王梅約章老漢逛公園,在外人眼中兩人如同父女,但兩人都知道這是約會,兩人圍着公園轉了一圈又一圈,王梅拉着章老漢避開了人羣,走到偏僻的陰暗角落,在王梅的主動下,兩人在公園突破了最後的道德底線。

自從有了這種不正當關係,王梅多次約見章老漢,公園成了兩人約會場所;但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兩人的醜事也被丈夫王成海撞破,當王成海發現第三者是自己最尊敬的師傅時,氣得捶胸頓足。

王梅見事情敗露,提出了離婚,法院綜合了王成海家暴、王梅背叛婚姻的諸多情況,最終決定由王成海一家撫養孩子。

沒有了婚姻束縛,王梅在外租了房間肆無忌憚跟章程過起了“同居”生活。

王梅想讓章程離婚,兩人就能光明正大的在一起了;但章程已經年近70歲,跟妻子結婚幾十年,子女都已經成家立業,兒孫滿堂,這個時候離婚,不是給自己添堵嗎?

章程爲了保持這段不正當關係,哄騙王梅會離婚,並表示還要開一家公司,讓王梅來打打下手。

王梅覺得章程“年老有爲”可以依靠,但是時間一長,她也發現了異常。

章程每隔兩到三天來一次租房,每次都說會離婚,還會給她買金銀首飾,可每次都沒有帶來禮物,王梅覺得自己遭受了欺騙,跟他吵了一架;章程也徹底撕破了嘴臉,對她動了拳腳。

王梅在多次家暴中留下了心理陰影,章程的毆打讓她想起了前夫王成海,她根本不敢反抗,實施完毆打後,章程又提出發生關係;這樣的日子,她苦熬了近兩年。

2000年12月9日,章程再次來到出租房,想要強行發生關係,遭到拒絕後,章程抄起一把尖刀威逼他就範;在他的拳腳下,王梅不得不配合他;事後,章程躺在牀上呼呼大睡起來。

王梅越想越不甘,爲什麼自己遇到的兩個男人都是這般德行,她拾起剪刀靠近章程,猛地紮了下去,章程吃痛驚醒,他想阻止王梅;被憤怒佔據理智的王梅沒有停下,瘋狂的向他捅刺,足足捅刺了13刀,沒了力氣才罷手。

王梅自知犯了罪,跌跌撞撞的走向了警局主動投案自首。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梅在犯罪後選擇了自首,對於自首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章程雖然是被害人,但爲了保持不正當關係,採取暴力手段毆打王梅,案發前又違背其發生關係章程的行爲也是構成事發的主要原因,其本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雖然最後的結果沒有公開,但從案情來看,王梅的刑量應該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之間。

一場婚外情、一場悲劇,但又不得不考慮王梅的人生確實坎坷。

《案例回顧:黑龍江一起美豔女徒弟勾引71歲師傅引發的悲劇》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