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17歲少年勾引室友母親引發的悲劇

李昆,你冷靜一點,先把刀放下,有什麼事好好說……

有什麼好談的,我非要殺了這對J夫Y婦。

2014年5月28日,湖北某縣發生了驚魂一幕,一名少年手持水果刀挾持了另外一名少年,持刀少年非常氣憤,準備犯罪意志堅決,警方勸說了近三分鐘,後趁着少年不備將刀奪下,阻止了一場悲劇發生。

持刀少年叫李昆,這一切的源頭僅僅是因爲撞破母親與室友偷情,因一句話引發悲劇。

李昆,湖北人,16歲;由於從小不愛學習,初中沒讀完便輟學了,父親常年在外打工,母親也有自己的工作很少管教他;爲了謀生,李昆在網吧上夜班,當“網管”,主要負責給人開卡上網,有時還會幫顧客點餐、泡方便麪……收入雖然不高,但老闆包吃包住,也能維持一天的基本開銷。

工作期間,認識了上白班的網管徐強。

徐強比他大一歲,平時也喜歡上網,因爲經常逃課就被學校開除了;兩人的經歷很相似,又是同一個宿舍的室友,一來二去便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徐強除了帶他打遊戲外,還帶着他一塊看“錄像帶”。

看了第一次,錄像帶的畫面在李昆腦海中久久揮之不去,刺激着他看第二次、第三次,他本以爲不會發生什麼,但他卻忽視錄像帶所到來的影響,他的心態在一次又一次的觀看中發生着改變。

有時,還會他還會盯着母親劉麗娟,一個個荒唐的想法讓他也嚇了一大跳。

李昆將這些念頭告訴了徐強,他卻笑了笑表示:你媽媽是不是特別漂亮,哪天邀請我做客,讓我也瞧一瞧,我幫你出出主意。

說者無意,聽者有心,2014年初,李昆特地請了一天假邀請徐強回家,劉麗娟早已經做好了一大桌子菜招待兩人;見到劉麗娟的第一眼,徐強就被她所吸引,在他眼中,劉麗娟雖然年近四十,但長相豔麗、皮膚皙白,身材也保養的很好;歲月的刀痕並沒有在她身上留下太多的痕跡,反而讓她更具有成熟韻味。

徐強性格外向、風趣幽默,在飯桌上逗得劉麗娟頻頻發聲大笑;劉麗娟也很欣賞他,讓他多多照顧李昆,還讓他常來做客。

此後半個多月,徐強只要有時間就會上門拜訪,還會送一些小禮物,兩人獨處期間,徐強會講一些帶顏色的話題,見她不反感,他的膽子越來越大,採取了更加直接的方法——騷擾。

徐強的毛手毛腳,讓劉麗娟生起了異樣的情愫;她跟丈夫分隔兩地,聚少離多,一個人獨處的時間長了,感情上難免會有些許的空虛,高大帥氣的徐強成了一味“良藥”,她對這些暗示予以默認。

2014年4月1日,劉麗娟給徐強發了一條信息,特地讓他來家裡吃飯;徐強是“聞絃歌而知其雅意”,兩人趁李昆上夜班期間約會,並在臥室發生了不正當關係;徐強和劉麗娟捅破這最後一層窗戶後,也不再顧及什麼,約會的次數愈發頻繁。

兩人約會時間都在晚上,剛好錯開了李昆,而且李昆不經常回家,有時太忙了就睡在宿舍;李昆不回家,徐強就會留宿一晚。

2015年5月28日早上八點,李昆感覺身體不舒服,提前回家休息,剛打開家門,就發現門口擺着一雙男式鞋,在他的印象中爸爸從來沒有穿過這樣的鞋,而且爸爸應該在外打工纔對!家裡面難道來客人了。

思慮間,他忽然聽到臥室裡面傳來一陣奇怪的“聲響”,他越越不對勁,他透過門縫向裡面望去,眼前的一幕卻讓他崩潰,他推開門喊了一句:徐強,你在這裡幹什麼?

徐強和劉麗娟也被嚇了一大跳,慌慌張張的整理衣服,徐強連忙說:好兄弟,這件事是我錯了,你看在我們交情的份上就當沒看見。

眼看軟的不行,又說:你要是敢說出去,我不會讓你的日子好過的。

看着兩人行不軌之事,聽着這刺耳的恐嚇聲,李昆是怒火中燒,他摔上臥室門,轉身進了廚房找到了一把水果刀,此時徐強也衝了出來向外狂奔;李昆不顧母親的阻攔也追了上去。

兩人一前一後,一方拼命跑,一方拼命追,引來了不少人觀看,圍觀的羣衆發現李昆拿着到,預感不妙,選擇了報警。

追出去沒多久,徐強突然腳下一軟,摔倒在地,等他爬起來準備繼續跑時,李昆已經追了上來,手上的水果刀架在他脖子上;徐強自知理虧,不敢反抗、也不敢說話,癱坐在地,一言不發。

李昆情緒激動,叫嚷着要殺了徐強,警方勸他冷靜一點,雙方僵持了近3分鐘,此時李昆撥通了一個電話,當他轉移注意力,一位民警飛撲上前,奪走了李昆的刀具並將其制服。

歸案後,李昆向民警講述了事情經過,他表示自己確實只是一時衝動,當時只想給爸爸打電話爲他討一個公道,李昆持械威脅他人,雖然情有可原、也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其行爲還是觸犯了法律。

考慮到其動機、作案手段以及社會的危害程度,李昆的行爲應該不構成刑事犯罪,可以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跟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佛說:“愛慾之人,猶如執炬,逆風而行,必有燒手之患”不正當關係如同一顆定時炸彈,它所帶來的危害性也是不可預估的。

《回顧38歲少婦與17歲小夥家中偷情,被兒子抓現行,因一句話釀悲劇》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