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女胸部有口水味 驚覺遭下藥性侵獲被害者補償20萬9千
按摩女的男友發現她工作後,胸部疑似有他人的口水味,她才驚覺遭下藥性侵;提告向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臺北1名男子去年2月到按摩會館消費,與員工小美(化名)約在車上喝酒聊天,竟趁機將安眠藥偷摻入酒中,趁對方昏睡時性侵得逞;小美男友事後發現她的胸部有疑似他人的口水味,全案因此曝光,法院判男子7年6月徒刑,而小美因心理陰影無法工作3個月,向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獲准補償20萬9300元。
判決書指出,該男去年2月到臺北某按摩會館,帶了小美到車上玩遊戲、喝酒,他趁下車買酒時,偷偷將安眠藥摻入新酒內,導致小美喝入陷入昏迷,他則性侵得逞,事後他與小美搭計程車回到會館,恰巧遇到接小美下班的男友,男友事後發現小美意識模糊、口齒不清,衣衫不整且胸部有口水味,認爲事情不單純。
小美男友隨即找該男子理論,該男坦承2人有發生性行爲,但並非性侵,他辯稱「我和她認識第一天就在KTV接吻、愛撫,本來要性交易,但KTV內有服務生,因此作罷」,他說2人當時在車上親吻、撫摸都是合雙方意願的,否認下藥性侵。不過小美則說,她當天喝完威士忌後就失去意識,回到會館還吐了2次,男友也認爲很奇怪,而且有聞到胸部有口水味。
法院認爲,小美與該男僅相識2天,沒有理由冒着僞證罪風險虛構上述情節,她在事發後心理嚴重受創,整天都躲在家裡,無法正常面對人羣及上班,經精神科診所診斷,確認患有憂鬱症,並伴隨精神病特徵,認定情緒反應都與一般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反應相符,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該男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可上訴。
小美之後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時,以她在性侵案發生後有長達3個月無法工作爲由,換算她的月薪約8萬多元,爲此請求北檢代償她3個月薪水,外加4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合計64萬元;北檢審查後則同意補償她的勞動力減損損害6萬9300元、精神慰撫金14萬元,合計補償20萬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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