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老師當8歲童眼前開BB槍 不當管教判刑

高雄市某補習班林姓老師拿BB槍,在年僅8歲的安親班學生面前開槍,遭家長控告恐嚇。他雖稱,只是要制止這名學生嚇同學的行爲,但法官認爲已構成不當管教,對這名老師依恐嚇罪,判刑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是高雄市三民區某文理補習班附設國小安親老師,2022年3月至去年3月,爲管教班上1名8歲的國小學童,恫嚇學童「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期間又曾拿鑰匙、水壺作勢攻擊這名學童。

去年3月初,林姓老師更出現管教脫序行爲,隨手拿出之前沒收其他學生的BB槍,在補習班門口騎樓下,當着這名學童眼前,向一旁開槍,沒打學童,但BB彈射至鄰居門口。學童母親得知,認爲老師的行爲太誇張,控告林姓老師恐嚇。

林姓老師在教育局、檢警調查或法官審理時,稱這名學童欺負女同學,他曾告知學童的外婆,但沒獲正面迴應,後來學童又踹、打別人的桌椅、沒寫功課,爲了制止學童的行爲,才隨手拿BB槍、水壺、鑰匙要嚇他;拿BB槍那次,只是把學童叫出門口,告訴學童「我拿來丟你可以嗎」,當時拿BB槍是反着按才發射,沒打到人,目的是要嚇學童,制止他的行爲。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爲,補習班老師雖不受教師法規範,但教育基本法規定,學生的學習、受教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學生不能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爲,而且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如同教師法,行使管教權應符教育目的,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若以不必要及不相當性的管教方式傷害學生身心,爲法所不許。

法官認爲,受管教的學生當時是僅8歲的兒童,不能完全明辨是非,老師不能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方式來告誡、教導學童,如以此種方式反而讓兒童學到弱肉強食的觀念,雖林出於管教目的,管教手段已不利學童人格健全發展,沒必要性及相當性,已構成不當管教,不影響恐嚇罪的成立,判這名老師有罪。

安親班老師不當管教學童,法院判老師有罪。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