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老師深夜爽戰國中女 辯「我沒用在裡面」下場曝光

安親班老師爽戰國中女,遭法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劉男有期徒刑4月。(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桃園1名劉姓男子於臉書認識小花(化名),劉男明知小花未滿16歲,仍將對方帶回自己住處發生性行爲,事後還和小花說:「我沒用在裡面」,桃園地院法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劉男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劉男於108年11月,在臉書認識就讀國中的小花,2人於同年12月凌晨2時許相約在劉男家見面,劉男明小花爲14歲以尚未滿16歲之人,仍基於與未成年人性交之犯意,和小花爲合意性交行爲1次。小花父母得知後氣得報警提告。

劉男辯稱他只有在小花面前自慰,2人並未發生性行爲,小花父母親表示,當時和劉男商議時,劉男承認確實有和小花發生性行爲。

法官勘驗小花和劉男的聊天紀錄後發現,小花曾詢問是否劉男是否負責及可不可以生小孩等,且劉男回覆:「抱歉那天不該這樣」、「我沒用在裡面」、「也希望妳不要跟爸媽說我們有那個」、「如果妳爸媽問妳經期怎麼還沒來,妳就說熬夜」等,又根據小花詢問劉男:「那可以真心回答我告訴我真的有愛過我嗎、能擋的我都儘量幫你擋了等情」,認定2人確實發生性行爲,且爲合意性交。

桃園地院法官認定,劉男明知小花未滿16歲,還與對方發生性行爲,雖未違背小花之意思,仍對小花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考量劉男爲安親班老師,每月薪水僅2萬4000元,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劉男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