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幼女遭到他人性侵,犯罪者此前曾兩度因姦淫幼女而被判刑

“真是混賬的禽獸;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憤怒,是一種情緒的表達。

我們不應該喪失這種情緒,因爲那是表明了我們的態度。

(當然行爲和表達,要在法律所界定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

今天要說的這個故事,大家可以憤怒。

同時也在一遍遍的讓人反思。

面對一些不能悔改的性侵犯,在將來會不會有其他的限制措施。

8歲,那個孩子只有8歲。

這個年紀,天真爛漫,充滿美好。

讓人嚮往,但是突如其來的傷害。

可能會伴隨她以後的生活,我們希望她能夠走出來。

但是可能那需要一段時間。

我們能夠做的就是祝福和尊重。

同時將罪惡呈現在大衆眼前,以及起到一種警示作用。

讓大衆不會有所僥倖,不會再出現類似的悲慘事件。

這纔是案例故事所應該承載或者傳達的東西。

(改編自案例,與現實無關,故事中人物均爲化名,往期同)

大軍,是個屢教不改的性侵犯。

早在22歲的時候,就因爲強姦罪被判刑三年。

出獄後的他,完全沒有吸取在監獄裡的教訓。

反而壓制的罪惡被進一步放大,做下重案。

又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姦淫罪行方面,但凡是十年以上的量刑,那都是有相當嚴重的情節了!

(據大軍交代,自己的這兩次前科犯罪,受惠者均爲幼女)

做了幾年牢之後,他刑滿釋放。

可是僅僅在兩年後的某天他就又做下惡行。

那天下午一點左右。

在“小飯桌”吃完飯的小A,在一個水泥房子跟前玩耍。

大軍看見後,隨即以找鑰匙的理由。

將時年僅8歲的小A騙到某小區地下車庫通道。

之後實施了姦淫行爲。

遭到侵犯的小A,感到十分恐懼和委屈。

回到家裡,邊看書邊哭,父親隨即問怎麼了。

小A告訴他,自己被人給侵犯了。

報案後,警方經過兩年多的時間,最終將大軍抓獲。

缺舟:

在本案當中,法院經審理後認爲。

大軍違背幼女意志,使用欺騙等手段姦淫不滿十歲的幼女。

其行爲已經構成強姦罪。

鑑於此前,其曾兩次因姦淫幼女被判罰。

同時又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雖然大軍有認罪態度。

但是考慮到大軍在被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且侵害幼女犯罪。

其主觀惡念性較深,不足以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針對於幼女犯罪,在之前的一些故事當中。

我就和大家提過。

有些人的惡念,不是說因爲自由被限制而消除。

只是暫時的壓抑,而等到束縛沒有的時候。

可能又會再度逞兇。

特別當受害者是幼童的時候。

因爲相比較而言,幼童的自我保護能力較弱。

比較容易受到侵犯。

性犯罪這是一種典型的慾望犯罪,而且沒有什麼逼迫的說法。

往往都是罪犯抑制不住自己的慾念,傷害別人。

如果意識不到本質很有可能再犯。

這種姦淫幼女的罪犯刑滿釋放回歸社會之後。

他們必須要有極大的忍耐力,纔能有所剋制。

有這樣一個故事橋段。

有一個罪犯迴歸社會後。

時常會有邪惡的念頭產生,他是真的想要改過。

在無法遏制自己思想的情況下,他選擇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那就是服用藥物,以此來弱化自己的生殖反應。

所以說罪惡確實有衝動,但也不是不可遏制。

對於罪犯,或許他們有人權,但是對於那些被傷害的孩子。

他們的人生又該如何?

所以當這種屢教不改的罪犯迴歸社會之後。

是否應該有着其他的考驗和限制措施。

從道理上來講,相信很多人都會贊成。

但是法律所考慮的層面不一樣,不過隨着司法的進步。

相信終有一天,會有一個妥善的辦法出現。

當然,在此之前,還是希望大家能夠遏制自己的慾望。

不要肆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