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幼女遭到他人性侵,犯罪者此前曾兩度因姦淫幼女而被判刑
“真是混賬的禽獸;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憤怒,是一種情緒的表達。
我們不應該喪失這種情緒,因爲那是表明了我們的態度。
(當然行爲和表達,要在法律所界定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
今天要說的這個故事,大家可以憤怒。
同時也在一遍遍的讓人反思。
面對一些不能悔改的性侵犯,在將來會不會有其他的限制措施。
8歲,那個孩子只有8歲。
這個年紀,天真爛漫,充滿美好。
讓人嚮往,但是突如其來的傷害。
可能會伴隨她以後的生活,我們希望她能夠走出來。
但是可能那需要一段時間。
我們能夠做的就是祝福和尊重。
同時將罪惡呈現在大衆眼前,以及起到一種警示作用。
讓大衆不會有所僥倖,不會再出現類似的悲慘事件。
這纔是案例故事所應該承載或者傳達的東西。
(改編自案例,與現實無關,故事中人物均爲化名,往期同)
大軍,是個屢教不改的性侵犯。
早在22歲的時候,就因爲強姦罪被判刑三年。
出獄後的他,完全沒有吸取在監獄裡的教訓。
反而壓制的罪惡被進一步放大,做下重案。
又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姦淫罪行方面,但凡是十年以上的量刑,那都是有相當嚴重的情節了!
(據大軍交代,自己的這兩次前科犯罪,受惠者均爲幼女)
做了幾年牢之後,他刑滿釋放。
可是僅僅在兩年後的某天他就又做下惡行。
那天下午一點左右。
在“小飯桌”吃完飯的小A,在一個水泥房子跟前玩耍。
大軍看見後,隨即以找鑰匙的理由。
將時年僅8歲的小A騙到某小區地下車庫通道。
之後實施了姦淫行爲。
遭到侵犯的小A,感到十分恐懼和委屈。
回到家裡,邊看書邊哭,父親隨即問怎麼了。
小A告訴他,自己被人給侵犯了。
報案後,警方經過兩年多的時間,最終將大軍抓獲。
缺舟:
在本案當中,法院經審理後認爲。
大軍違背幼女意志,使用欺騙等手段姦淫不滿十歲的幼女。
其行爲已經構成強姦罪。
鑑於此前,其曾兩次因姦淫幼女被判罰。
同時又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雖然大軍有認罪態度。
但是考慮到大軍在被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且侵害幼女犯罪。
其主觀惡念性較深,不足以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針對於幼女犯罪,在之前的一些故事當中。
我就和大家提過。
有些人的惡念,不是說因爲自由被限制而消除。
只是暫時的壓抑,而等到束縛沒有的時候。
可能又會再度逞兇。
特別當受害者是幼童的時候。
因爲相比較而言,幼童的自我保護能力較弱。
比較容易受到侵犯。
性犯罪這是一種典型的慾望犯罪,而且沒有什麼逼迫的說法。
往往都是罪犯抑制不住自己的慾念,傷害別人。
如果意識不到本質很有可能再犯。
這種姦淫幼女的罪犯刑滿釋放回歸社會之後。
他們必須要有極大的忍耐力,纔能有所剋制。
有這樣一個故事橋段。
有一個罪犯迴歸社會後。
時常會有邪惡的念頭產生,他是真的想要改過。
在無法遏制自己思想的情況下,他選擇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那就是服用藥物,以此來弱化自己的生殖反應。
所以說罪惡確實有衝動,但也不是不可遏制。
對於罪犯,或許他們有人權,但是對於那些被傷害的孩子。
他們的人生又該如何?
所以當這種屢教不改的罪犯迴歸社會之後。
是否應該有着其他的考驗和限制措施。
從道理上來講,相信很多人都會贊成。
但是法律所考慮的層面不一樣,不過隨着司法的進步。
相信終有一天,會有一個妥善的辦法出現。
當然,在此之前,還是希望大家能夠遏制自己的慾望。
不要肆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