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罰單砸向郭艾倫、林書豪等人 CBA爲何下狠手?
(原標題:百萬罰單砸向杜鋒、郭艾倫、林書豪,CBA爲何對球場“打工人”下狠手?)
11月8日晚,一張針對CBA多名教練和球員的罰單出爐,罰款總額高達542萬元。
CBA官方消息顯示,因爲上賽季和本賽季違規穿着聯賽贊助商的競品,杜鋒、郭艾倫、林書豪、周琦、趙睿等多人遭到不同程度的罰款,其中郭艾倫違規次數最多,一共被罰115萬元,林書豪違規3次,罰款55萬元。
這則消息發佈之後,引起了巨大爭議。CBA罰款到底有無合法依據?罰款是否太重?
根據CBA的公告,本次罰款的依據是2020年8月CBA聯盟股東會決議通過的《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紀律準則》(下稱《紀律準則》)。根據《紀律準則》,爲了保障贊助商的權益,聯賽要求球員在訓練、比賽場地、新聞發佈會和乘坐統一交通工具時,必須穿着官方贊助商指定的裝備。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斐然告訴第一財經記者,CBA從2016年開始由20傢俱樂部作爲股東成立中籃聯(北京)體育有限公司,由中國籃協授權管理,以公司方式運營,除了“八一隊男子籃球隊”沒有作爲股東外,其他籃球隊都是股東,股東投票通過了《紀律準則》,規定了處罰的標準。
“聯盟比賽由公司舉辦,並得到中國籃協的授權,所有的俱樂部已經一致通過這個決議,球員作爲俱樂部員工需要受到約束,根據《紀律準則》,CBA也可以對運動員及教練進行直接處罰。”孫斐然表示。
孫斐然認爲,從法律方面看,CBA的判罰沒有問題,作爲球員應該知曉紀律準則,除非球員與俱樂部的聘用合同中允許其做個人贊助,否則就應遵守紀律準則中關於贊助品牌露出的相關規定。
而由於《2020~2021賽季CBA聯賽球員註冊、報名管理規定》中規定,各俱樂的球員在辦理CBA聯賽註冊手續時必須使用該規定中提供的聘用合同範本。“無論是國內球員還是外籍球員的聘用合同範本中均列舉了本次處罰涉及的紀律準則,也明確說明球員必須遵守,參賽球員簽了這份聘用合同後,是受合同條款約束的。”孫斐然說。
孫斐然認爲,實際上,《國內球員聘用合同(2020版)》及《外籍球員聘用合同(2020-2021賽季)》中有一些條款爲格式條款,聯盟及球隊提供的標準聘用合同中規定了球員要遵守罰則,球員處於弱勢方,沒有很多討價還價的餘地。
“這個關於遵守紀律罰則(進而不可以自己找贊助)的條款,談不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尚未達到條款無效的法定要求,因此球員只能選擇籤或不籤。一旦簽了,一般情況下還是有效的。”孫斐然表示。
與CBA的情況不同,NBA球員有權尋找各自的贊助商,決定自己穿鞋子的品牌。
孫斐然認爲,NBA能夠讓渡出一部分利益,是NBA球員工會和聯盟多年談判的結果,但在CBA,股東一旦投票決定後,球員沒有反抗的渠道,作爲比較弱勢的一方,球員沒有自主權。
CBA聯賽目前的贊助商是國內運動品牌李寧,李寧自2012年以5年20億元獲得CBA球衣、球鞋和比賽用球贊助權益後,便成爲了CBA的唯一聯賽裝備贊助商。2017年,李寧在合同到期後和CBA完成續約,並簽下了5年10億元的合同,繼續獨家擁有球鞋裝備和球衣裝備的權益。
“球員是否是出於主觀故意去違反罰則很難推定,但業界人士多認爲,球員簽了合同就要遵守,否則就會損害贊助商的利益。”孫斐然說。
此次受爭議比較大的一點是累計罰款,累計罰款的意思就是隨着違規次數的增加,罰款的金額是遞增的,累計次數越多,罰款越高。
罰款金額過去的規定是:第一次2萬元,第二次5萬(也可能直接跳過上升到10萬),第三次10萬,第四次20萬,累計150萬元封頂。而在最新的《紀律準則》中,罰款數額和力度都遠勝過去,比如訓練中違規穿着競品裝備的球員,第一次罰款10萬,第二次則罰款140萬元。
“雖然規定的初衷是對屢教不改的球員做更多的處罰,但如果球員不是故意違反規定,其背後也沒有贊助商,而聯盟發現了這個情況卻沒有警告,而是累積到一定次數纔去警告,這樣做雖然符合規則,但也不太合理。因爲規則和法律除了處罰之外,最重要的目的是引導大家去遵守。”孫斐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