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監工又接機 房仲不爽被嫌消極!屋主提早解約要付錢

楊姓仲介熱心服務賣屋,因未能成交被朱姓屋主提前解約,楊男請求服務費獲判準。(圖:shutterstock/達志)

大陸的朱姓臺商委託楊姓房仲幫忙出售在高雄的房子,楊男受委託期間幫忙房屋修繕監工,朱男返國時還到機場接機,但楊男的服務未能得到朱男的認同,朱男找其他房仲換裝前來看屋被楊男識破,引起朱男不滿,寄存證信函要求提早解約,楊男自認盡力服務卻不被認可,提告要求朱男給付房價2%服務費,法官認爲,解約是朱男的片面要求,判朱男須給付房價1%的服務費,應付14萬餘元給楊男。

人在大陸的朱姓臺商在高雄仁武區有一間位在某大樓14樓的房產,去年7月6日委託楊姓仲介以1498萬出售,簽下爲期一年的委託合約;楊男接受委託後,幫忙修屋監工,朱男返國時還到機場接機,颱風過後前去檢查屋況,一一回報給朱男,自認服務非常盡心。

朱男似乎不信任楊男的服務和專業能力,回臺後數度請其他房仲人員假裝買家,換裝前去看房,都被楊男識破身分。朱男見房屋未賣出,去年12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解約,並限期函到3日內下架物件。楊男基於尊重客戶,同意朱男與終止契約,依先前的服務契約,向朱男索討房價2%的服務費,但朱男拒付,楊男告上法院

法官審理時,朱男指控楊男替他賣屋的態度消極,他詢問楊男是否有帶客戶看屋,楊男多次遲遲不迴應,已違反服務義務。楊男拿出他與朱男的對話紀錄反駁,指出他積極處理賣房事務,租看板張貼廣告、拍攝房屋全景照片給房客看,多次向朱男報告帶客戶看房情況,朱男也多次回他:「你自己拿捏了,不用告訴我什麼」。

法官審理後認爲,楊男沒有在合約期間爲朱男找到買家,但沒有違反合約的行爲,朱男單方面解約,無法歸責於楊男,考量楊男已付出金錢、人力、時間成本,但楊男請求按委託總價2%計算違約金,實屬過高,得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爲房價1%較爲合理,判朱男應給付14萬餘元給楊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