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六總隊員警跑步亡 遺孀認意外事故提告求保險金敗訴

保六總隊吳姓員警在2019年5月13日參加跑步測驗,卻於同年月17日死亡,其李姓遺孀認爲是意外事故,提告向南山人壽請求保險金424萬2099元及新光人壽100萬元。臺北地院判她敗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未能證明吳男因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致死,因此判決駁回。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保六總隊吳姓員警在2019年5月13日參加跑步測驗,卻於同年月17日死亡,其李姓遺孀認爲是意外事故,提告向南山人壽請求保險金424萬2099元及新光人壽100萬元。臺北地院判她敗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未能證明吳男因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致死,因此判決駁回。可上訴。

李女主張,她以吳男爲保險人,向南山人壽投保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與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契約附約,保險金額共計424萬2099元。另外,監察院公務人員協會也以吳男爲被保險人,向新光人壽投保團體傷害險,保險金額爲100萬元。

之後,吳男於在2019年5月13日下午參加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跑步測驗,發生熱中暑、 橫紋肌溶解症及熱衰竭,而於同年月17日死亡。因此,依保險契約的約定,及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提告請求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各給付保險金424萬2099 元、100萬元。

臺北地院判她敗訴,經上訴,二審查出,吳男盛死亡後,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爲解剖、組織病理切片、毒物化學檢驗及相驗結果,認定生前急性壞死性腸炎及泌尿道尤其腎臟發炎且小膿瘍(波及肝臟),併發敗血症死亡,死亡機轉爲敗血性休克,死亡方式爲病死。

則他既因急性壞死性腸炎、泌尿道及腎臟發炎且小膿瘍,併發敗血性休克而死亡,依一般經驗法則,不足認其死亡肇因於外來偶然不可預見的意外事故。

二審指出,依院方鑑定結果及函覆,可知吳男就診時,血液中並無肌胺酸激酶、尿潛血爲陰性,腎臟解剖顯 鏡觀察結果無肌球蛋白,與熱中暑、橫紋肌溶解症的症狀有異,因此認定死前並無熱中暑或橫紋肌溶解症等症狀。

此外,依據解剖報告表示,吳急性壞死性腸炎可能的原因,以感染的因素較大。且吳在臺大醫院就診時,雖有輕微低血鈉,但翌日已改善,尚難認其死亡前有低血鈉、水分大量流失導致死亡之情。

二審表示,況且衆多疾病均可能導致嘔吐、高燒、身體 無力、抽搐等病徵,則吳縱有上述病徵,也無從遽認他因熱中暑、橫紋肌溶解、熱衰竭意外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