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未滿15歲」限制! 30名維冠罹難孩童沒有理賠
2月6日南臺灣發生嚴重強震,造成116人死亡,其中有30多名、超過三成未滿15歲的孩童不幸罹難,但根據《保險法》規定,15歲以下之人不得領取死亡給付,引發外界討論。對此,保險局表示,15歲以下的孩童不容易有判斷,基於保護弱勢孩童原則,而有死亡給付限縮的規範。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爲被保險人,所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日起發生效力,即15歲以下不得領取死亡給付,只有「加計利息將保費退還」,據壽險業者統計,每名罹難孩童保戶,只能退回幾千到上萬元保費。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強調,以退還保費的方式,較不容易產生誘因,將弱勢孩童變成詐領保險金的工具,因此,基於道德危險的疑慮,限縮死亡給付;她說,此條文在立法院已多次修法,針對法規指出「以第三人建立的保險契約,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話,要被保險人判斷且同意、知道自己是被保險人的對象」,但15歲以下的孩童不容易有判斷。
施瓊華說,身故保險主要是保障「被保險人死亡會產生其家屬經濟上的困難、財務上的損害」,對於孩童而言,其家人不至於因其身亡,而失去經濟上的依靠;在保險制度上的設計,15歲以下的孩童,被定義爲「自我保護的能力不夠」,以其爲被保險人有道德危險疑慮,在法規上就必須做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