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改名新冠感染 保險理賠、商業合同受影響嗎?

(原標題:新冠肺炎改名新冠感染 保險理賠、商業合同受影響嗎?)

12月26日,國家衛健委發佈《關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的總體方案》,明確指出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降級管理後意味着什麼?改名後之前簽署的各類合同還有效嗎?如何規避改名可能帶來的風險?

降級後不再判定密接實行隔離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12月27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措施有關情況時表示,當前,我國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工作重心從“防感染”轉向“保健康、防重症”。

實施“乙類乙管”,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不再對入境人員和貨物等採取檢疫傳染病管理措施。但仍然需要廣大羣衆的支持和配合,要繼續堅持近三年來養成的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始終做好個人防護。當前,我國法定傳染病共有40種,其中甲類2種,乙類27種,丙類11種。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其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丙類傳染病爲監測管理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等。

改名是否影響各類新冠險的理賠?

對各類新冠險約定的病症名稱有變,是否影響理賠的問題,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亮表示,原則上,無論新冠名稱如何更正,涉及新冠的所有事實、患病、醫療等不會改變,保險公司不能因爲新冠改名了就不承認被保險人感染了病毒和患了新冠。

當遇到保險公司拒賠時,要先了解清楚對方拒賠的理由,依據保險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若問題無法協商解決,投保人可以投訴至銀保監會,或者到法院起訴。

若保險公司稱,合同中具有“陽性”要醫院開相關證明,沒有就不理賠這種免責條款,那就要看他們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此類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不產生效力的。保險公司需要在訴訟過程中證明這一點,若證據不足以說明,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理賠。投保人在遇到拒賠“新冠險”時,要注意收集、保存證據,如電子保單、核酸證明、抗原試劑等。即便是康復了,仍然可以帶着這些證據去起訴理賠。

當然,目前出現的涉疫情險種“賠付難”糾紛,如果真的最終進入司法流程,保險企業也未必就能佔到多少便宜。《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爭議的規定,不僅明確了“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的精神,而且對格式條款出現兩種以上解釋的情況,要求“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公司作爲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單方面擅自提高理賠門檻、增加投保人的難度,其獲得司法支持的難度不小。

企業間商業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新冠肺炎改名爲新冠感染,各種企業間商業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否繼續有效呢?常亮介紹,新冠肺炎改名爲新冠感染,屬於政策性調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對情勢變更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果政策調整發生在各種企業間商業合同成立後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不可能預見該政策調整,若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政策調整可以預見或合同中已經考慮了政策調整的因素,各種企業間商業合同將繼續有效,雙方均應繼續恪守合同義務。

常亮指出,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對於不同類型的商業文件影響也是不同的。例如,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講,疫情必然影響施工進度,可能會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責,而其他類型的商業文件比如借款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由於技術的發展,此類合同的履行方式已經有更豐富多樣的選擇,尚不足以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

如何規避改名可能帶來的風險?

常亮表示,如果這些商業文件會直接關聯到自己要承擔責任,建議積極主動與合作方協商重新簽訂補充協議,調整之前的約定,避免承擔過重責任的風險。因爲根據《關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的總體方案》的相關規定,疫情不再成爲商業合作的障礙。

常亮提醒,此次改名之後,新冠病毒感染將從“乙類甲管”迴歸“乙類乙管”,在短期內,對各行各業的影響也是不同的,爲了規避風險,如果已經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建議與合作方協商延長履行期限;如果影響到合同履行成本的,建議與合作方協商調整相關價格並簽訂補充協議;如果嚴重到合同無法履行的,建議與合作方協商解除合同,重新簽訂商務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