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投保前須告知病史 否則保險公司有權不理賠
▲保險法將明訂,被保險人也有健康告知義務。(圖/記者姜國輝攝)
實務上常發生老婆(要保人)幫老公(被保險人)投保,但投保時不知道老公有慢性病,未向保險公司主動告知,卻產生「帶病投保」爭議。保險局預告,在這次將修正的《保險法》中,將明訂「被保險人」也有義務將體況、病史告知保險公司。
保險局說明,有時候民衆不是故意要帶病投保,但因爲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兩個是不同人,要保人有時無法明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況,投保前就未告知保險公司,投保後就會產生理賠爭議。
這次預計修正《保險法》中,就明訂出規範,「被保險人」也有義務要對過去的病史、體況,向保險公司告知。也就是未來不只要保人要勾選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被保險人要也填寫,且對於保險公司提出的詢問,要保人、被保險人都要明確告知。
但保險局也說明,若保險公司去調病歷,或是被保險人有很明顯的病徵,例如: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可以不用詳細說明。
保險法中也將明訂,保險公司要在投保前,也有義務明確告知要保人跟被保險人,若沒有明確告知體況、過往病史,未來恐會有被解除契約、不予理賠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