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欣不當使用競爭者產品名稱刊登廣告 公平會開罰50萬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爲關鍵字廣告,如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法》,但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有使人誤以爲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倘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調查後發現,北大欣公司在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2月24日間,使用競爭事業的產品名稱「馬可貝里」作爲關鍵字廣告,並將「馬可貝里」關鍵字廣告設定「關鍵字插入」功能,導致網路使用者於Google網站搜尋「馬可貝里」時,除出現北大欣公司的關鍵字廣告外,標題呈現「歐洲風格馬可貝里—羅特麗仿紋磁磚」等並列文字。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然而網路使用者點擊後,卻是連結到北大欣公司的「羅特麗」磁磚網站,並未查到「馬可貝里」磁磚相關資訊。因爲北大欣公司關鍵字廣告的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羅特麗」磁磚與「馬可貝里」磁磚等兩品牌屬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增加「羅特麗」磁磚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同時減少「馬可貝里」磁磚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之機會,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且違反《公平法》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了解廣告平臺的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時,應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是否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產品名稱而有使人誤認可能,以避免違反《公平法》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