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2024年社保繳費工資通告
新京報訊 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要求,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應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基數)。爲穩妥有序開展此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基數)的期限爲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5日。
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北京市電子稅務局、社保大廳稅務窗口、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京通”小程序、北京市電子稅務局、社保大廳稅務窗口、辦稅服務廳、北京稅務服務號等渠道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基數。
三、用人單位以職工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爲申報2024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的依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工資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一致,無需單獨申報。
四、用人單位在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間向稅務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的,可分別於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後,通過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平臺(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住房公積金業務櫃檯確定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時,授權公積金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獲取已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無需重複填報。
五、靈活就業人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2024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並選擇繳費週期。繳費基數可以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之間選擇,兩險基數須保持一致。繳費週期可以選擇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繳費。若繳費人選擇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繳費,須在8月徵期內(10—25日)前往社保大廳稅務窗口或辦稅服務廳辦理。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爲固定費額,按月繳納。
六、靈活就業人員如未按期申報繳費基數,其202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將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確定,低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以下限作爲繳費基數;繳費週期默認爲按月。
七、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申報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諮詢;用人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諮詢。
八、2024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將另行公佈。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6日
《關於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 2024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繳費基數) 有關事項的通告》(住房公積金部分) 政策解讀
一、2024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基數申報的政策背景?
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管理條例》要求,推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合併申報,網上繳納。2024年單位可授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獲取通過在稅務部門已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以下簡稱“社保繳費工資”)作爲公積金繳存基數,無需重複填報。
二、通過公積金中心獲取社保繳費工資的時間?
單位在2024年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間向稅務部門申報的社保繳費工資,可分別於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後,通過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平臺(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住房公積金業務櫃檯授權獲取使用社保繳費工資作爲“上年月均工資”覈定公積金繳存基數。
三、如何使用社保繳費工資覈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單位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平臺,進入【年度繳存基數申報】頁面後,先點擊【選擇“2024-2025”繳存比例】,在5%-12%範圍內自主確定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再點擊進入【“2024-2025”跨年清冊編輯】頁面。單位根據意願,點擊【調取社保繳費工資】,系統彈出授權同意書,單位授權後,系統自動調取社保繳費工資填入“上年月均工資”中。公積金中心會根據“上年月均工資”及住房公積金上下限自動覈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年月均工資”低於公積金下限金額的,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爲下限金額;高於上限的,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爲上限金額。
四、稅務申報的人員信息與公積金人員信息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單位授權公積金中心獲取社保繳費工資的,公積金中心將根據單位公積金繳存人“姓名”及“證件號碼”自動匹配社保繳費工資。未匹配成功的人員,系統將展示職工原月均工資,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若公積金人員信息與社保人員信息完全不一致,則無法使用社保繳費工資覈定公積金繳存基數。
五、未進行公積金繳存基數覈定,是否可以辦理2024年7月增減員業務?
可以,公積金業務系統進行了優化,未進行公積金繳存基數覈定的單位,在完成6月公積金匯繳後,可以辦理7月增減員業務,但不可以辦理7月匯、補繳業務。7月減少人員不再進行繳存基數覈定,7月新增人員在單位覈定繳存基數時需對其繳存基數進行二次確認。
編輯 鄧淑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