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上市公司會計差錯造成信披違法的應屬虛假陳述行爲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7月23日晚,記者從北京金融法院獲悉,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對投資者訴某大型全產業鏈影視文化傳媒公司及其董事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部分支持了投資者的訴訟請求,並判決該公司董事長、總裁因對並表上市子公司(下稱“某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失於管理,而需對信息披露違法承擔比例連帶責任。

作爲原告,張某等衆投資者訴稱,2021年1月某上市公司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經證監會調查認定,某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的信息披露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陳述違法行爲。原告通過二級市場,在實施日之後買入案涉股票,並在揭露日之後賣出或持有,產生損失,應當由被告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某上市公司辯稱,原告交易行爲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之間不存在交易因果關係,系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所導致,該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大型全產業鏈影視文化傳媒公司董事長、總裁宋某辯稱,虛假陳述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婁某獨自策劃並實施造假行爲所致,無論是年度審計的專業機構,還是日常的行政管理,都無法發現,針對虛假信息的形成、覈驗、發佈過程,宋某已盡到勤勉盡責要求,沒有過錯。

值得關注的是,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從財務報表的披露義務來說,上市公司自身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義務的真正主體,應對當期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承擔直接責任。上市公司出現會計差錯並因此造成信息披露違法,屬於虛假陳述行爲,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按比例判決宋某在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8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北京金融法院介紹,目前該判決尚未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