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全文公佈

(原標題:《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全文公佈)

近日,北京市教委發佈《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對本市中小學教材的管理、選用和使用提出了要求。我們一起先來看管理辦法的要點摘編↓↓

《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

(要點摘編)

中小學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

■ 中小學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國家教材規劃,合理規劃本市中小學教材建設,重視教材質量,突出教材特色。

■ 實行中小學教材審定製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學校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

■ 本市中小學教材實行國家、市、區和學校分級管理。

■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細化落實制定有關教材制度規範,指導監督各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確保全面有效實施。

■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學校課程教材工作。負責本區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全面組織開展教學指導、教材全員培訓以及檢查監督等。

■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區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

■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統一推薦中小學教輔材料。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

■ 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爲單位進行。

■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

■ 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

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

■ 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依據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建設規劃、地方課程綱要、地方課程教材開發指南等編寫修訂,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對人才智力需求,體現首都氣派、首都特色和首善標準。

■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制教材編寫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

■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專家、教研人員、中小學一線教師等組成。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與中小學優秀教師共同編寫教材。

■ 地方課程教材完成編寫修訂後,須按規定進行審覈。未按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經審定通過後方可出版、發行。

■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 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爲單位進行,必須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

■ 地方課程教材使用堅持先培訓後上課,市、區教研部門及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加強教材配套資源及平臺建設,支持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 加強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教材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 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 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信息平臺,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 在教材審覈、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審覈和選用。

■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

■ 未納入免費教科書範圍的教材在徵訂前應當由學校向學生髮放教材徵訂清單,明示教材價格,切實保障學生自願選購教材的權利。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教材內容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覈、選用等工作。

-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共十章四十九條,主要包括中小學教材的管理職責、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地方課程教材的編寫修訂審覈等多項內容。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切實提高教材建設和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地方課程建設規劃和地方課程綱要編寫的、供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爲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

第三條 中小學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第四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國家教材規劃,合理規劃本市中小學教材建設,重視教材質量,突出教材特色。

第五條 實行中小學教材審定製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本市中小學教材實行國家、市、區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七條 在北京市教材委員會的統籌指導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細化落實制定有關教材制度規範,指導監督各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確保全面有效實施。負責地方課程教材規劃、開發、審覈和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骨幹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教材編寫、審覈、出版、管理、研究隊伍建設,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學校課程教材工作。負責本區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全面組織開展教學指導、教材全員培訓以及檢查監督等。對經本市初審通過、審定的地方課程教材在本區中小學進行試教試用、選用使用等進行統籌管理。負責本區中小學校本課程教材審覈和管理。

第九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區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審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後方能出版。

校本課程教材原則上不得跨校使用。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控制校本課程教材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第十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統一推薦中小學教輔材料。確屬教育教學所需的課堂練習、同步練習、寒暑假作業、考試試卷及複習資料等,應免費提供學生使用,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覈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

第十一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市各區中小學使用的優質教材。

第十二條 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爲單位進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中小學教材選用委員會,負責本區教材選用工作。選用委員會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

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係的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十三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決定選用結果。會議討論情況和投票結果要記錄在案。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教材選用結果須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選用工作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本區教材選用結果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

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學校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國家課程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徵求使用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選用(包括重新選用)不得影響教學秩序,應確保課前到書。

第十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年11月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備本區教材選用及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課程教材使用堅持先培訓後上課,全面提升教師鑄魂育人能力。市、區教研部門及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加強教材配套資源及平臺建設,支持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第四章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修訂

第十七條 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依據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建設規劃、地方課程綱要、地方課程教材開發指南等編寫修訂,應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對人才智力需求,充分利用本市豐富優質的經濟社會資源,支撐高水平教育現代化,體現首都氣派、首都特色和首善標準。

第十八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單位應具備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編寫單位負責組建編寫團隊,審覈編寫人員條件並進行社會公示,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

第十九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人員應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覈同意,並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編寫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專業領域、職稱等。

第二十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一套教材原則上設一位主編,特殊情況可設兩位主編。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制教材編寫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審定後的地方課程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專家、教研人員、中小學一線教師等組成,各類編寫人員應保持合理結構和相對穩定,每冊核心編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8人。

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編寫團隊中,應有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方面有較高造詣的專家。

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與中小學優秀教師共同編寫教材。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課程教材實行週期修訂制度,一般按學制週期修訂。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修訂。

(一)國家課程標準、中小學地方課程綱要發生變化。

(二)中央明確提出重要思想理論、重大戰略部署進教材的要求。

(三)經濟、社會、科技等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取得重要成果,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改變現有認知的重要學術成果發佈。

(四)發現教材內容有錯誤、不適宜或出現較大爭議。

鼓勵編寫單位在教材使用中不斷完善教材。

第五章地方課程教材審覈

第二十三條 地方課程教材完成編寫修訂後,須按規定進行審覈。未按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爲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二十四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地方課程教材建設規劃等,有計劃地部署地方課程教材送審工作。

地方課程教材送審工作採取集中受理方式進行,具體受理時間和要求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北京市教材委員會的要求和實際教學需要確定併發布公告。教材編寫單位根據公告送審教材。送審時應提供全套教材所有冊次,不得將整套教材分冊次分批送審。

對編寫單位和人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審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受理申請後, 北京市教材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對送審教材進行審覈。確有需要的,須送市宣傳、地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進行專題審查。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由市委宣傳部進行政治把關後,報北京市教材委員會審覈。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教材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人員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三)和第十二條(一)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覈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第二十七條 審覈依據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地方課程建設規劃、地方課程綱要、地方課程教材開發指南等,對照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審覈,實行政治審覈、專業審覈、綜合審覈、專題審覈和對比審覈,嚴把政治關、科學關、適宜關。

第二十八條 審覈一般分初審和複審兩個階段。初審重點審覈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複審重點審覈教材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以及一線教師審讀反饋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每個階段均按照個人審讀、集體審覈的方式開展,在個人審讀基礎上,召開集體審覈會議,經審覈後充分討論形成審覈意見。審覈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不予通過”三種。

初審通過後須進行試教試用。選聘一線優秀教師進行審讀,在教學環節對教材進行全面檢驗。試教試用的範圍、方式等要求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規定,原則上應覆蓋城鄉不同區域。教材編寫單位應根據試教試用情況和一線教師審讀意見對教材進行修改完善並報復審。未按規定申請複審的教材需要重新送審。

第二十九條  專家審覈完成後,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行政審定程序。審定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在全市範圍內使用。審定後的地方課程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

第三十條 地方課程教材經審定通過後方可出版、發行。教材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定通過的出版稿印刷,可在封面加印“經北京市教材委員會審覈通過”字樣,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規範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教材編校質量。教材出版和印製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質量。

第三十二條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使用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爲單位進行,選用程序和辦法按本辦法第三章國家課程教材選用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地方課程教材必須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

第三十五條 本市初審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應在規定範圍和時間內進行試教試用。經評估允許進行試教試用的區和學校,應如實客觀評價地方課程教材試教試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違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予以追責。

第三十六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地方課程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地方課程教材使用堅持先培訓後上課,全面提升教師鑄魂育人能力。市、區教研部門及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加強教材配套資源及平臺建設,支持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第三十八條 加強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教材或讀本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爲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和選用專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和選用,面向本市部分地區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覈備案;面向全市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覈,報教育部備案。審覈備案通過後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第八章保障機制

第三十九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教材編寫、審覈、選用使用及跟蹤評價等工作。對特殊教育教材等薄弱領域加大政策和財政經費支持力度。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四十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課程非統編教材和本市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覈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爲業績考覈、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國家教材獎勵制度,建立本市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四十一條  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第四十二條  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信息平臺,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九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在教材審覈、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審覈和選用。

第四十四條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中小學教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區中小學教材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未納入免費教科書範圍的教材在徵訂前應當由學校向學生髮放教材徵訂清單,明示教材價格,切實保障學生自願選購教材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內容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四)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覈、選用等工作。

(五)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出現以下行爲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爲,並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第四十六條情形。

(二)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三)違反教材編寫修訂有關規定,擅自改動審定後的教材內容;不按要求聘請主編、組建編寫隊伍,存在掛名主編、不符合條件人員參與教材編寫等現象。

(四)編寫單位違反教材審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標準送審。

(五)用地方課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國家課程教材,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六)違規編寫使用專題教育教材、讀本。

(七)侵犯知識產權。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的教材編寫人員,取消編寫資格。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完善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政策,特別是要進一步細化本區中小學校本課程教材審覈及管理要求。數字教材、教參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北京市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教辦〔2021〕16號)中《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市其他現行中小學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來源 首都教育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