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背信案發五大聲明 何壽川捍清白 決上訴到底

永豐金控董事何壽川被控違法背信案,臺北地方法院20日一審判決,依違反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個月。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代爲發表五大聲明,強調「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五大聲明重點爲:一、法院認爲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二、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元貸款,是2009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爲不法所得,可見此爲合法貸款。

三、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爲善盡董事忠實義務,把該有利的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爲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上述投資,於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389萬美元,爲公司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爲不法所得。

四、元太科技投資850萬美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爲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爲公司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爲不法所得。

五、永豐金租賃在2009至2017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新臺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在2011年至2017年,各獲利389萬美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