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巨大!廣州農商銀行女“行長”集資詐騙6個億,64人落入陷阱
(原標題:數額巨大!廣州農商銀行女“行長”集資詐騙6個億,64人落入陷阱)
【文\超新星財經】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廣州農村商業銀行南沙支行東湖洲支行副行長陳某賢在2005年至2015年任職期間,以虛構幫客戶做轉貸業務(俗稱“過橋”)需要大量資金週轉爲由,提供虛假的房產資料作抵押並許諾給予集資參與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騙取集資參與人借款,數額巨大。
據統計,十年間陳某賢共騙取64名集資參與人款項共計人民幣6.02億元、港幣33萬元。
僞造資料,精心編造騙局
陳某賢,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本科,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1995年,20歲時陳某賢入職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開始負責信貸業務,2012年任番禺石基東湖洲支行副行長, 因爲編制問題,該行命名爲南沙支行。
在陳某賢任職期間,其利用工作便利,以虛構幫客戶做轉貸業務(俗稱“過橋”)需要大量資金週轉爲由,提供虛假的房產資料作抵押,許諾給予集資參與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騙取集資參與人的借款。不過,陳某賢收到集資參與人借款後,並未將款項用於辦理銀行“過橋”業務,而是大部分用於償還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於收購、經營廣州市禺城水產有限公司。
據陳某賢供述,自己以“過橋”的業務形式向他人借款,並將借款資金轉賬到經朋友介紹認識的嚴某華、蘇某霞、何某萍、李某雄、何某靜等人的賬號中,陳某賢每月給他們每人4000元,後續償還債主利息或本金也都是通過他們的賬戶。陳某賢表示,“他們知道自己賬戶有大量資金流轉,但不知道賬戶是用於‘過橋’的轉賬。”
陳某賢在十年間共騙取鄧某文、王某權、何某萍等64名集資參與人款項共計人民幣6.02億元、港幣33萬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幣2.89億元,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人民幣3.12億元、港幣33萬元。
法院查明,集資參與人基於對陳某賢從事信貸業務、銀行副行長的身份的信任,認爲風險可控而把資金借給陳某賢。在長達十多年的集資過程中,陳某賢拆東牆補西牆,以後款還前款,其聘用多人專門爲其做賬、轉賬。期間,陳某賢使用假房產證、假公證書、假借款協議等騙得部分集資參與人信任,進而將大額資金借給陳某賢。
多名受害者披露更多細節
集資參與人李某恆表示,“2008年,陳某賢任南沙支行信貸部主任,她說手上的客戶有資金需求,這些客戶在銀行申請的貸款不能馬上審批發放,讓其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給她,她再借給客戶,她從中賺取一點利率。她向其保證這些客戶的貸款發放後可收回借款,並保證每月支付利息,並保證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風險在可控範圍內。”
李某恆說,在這之後,自己多次借款給陳某賢,都能按時收到本金和利息,信任也逐漸加深。自2010年起,陳某賢將借款月利息提高至2%,繼續吸引借款。到了2015年2月起,陳某賢未能按約定支付利息。
集資參與人孔某棣表示,自己在2009年4月認識了陳某賢,她說需要資金幫企業客戶做先還貸後借款的融資業務,想向自己借錢。直到2014年10月,孔某棣共借給陳某賢36筆資金合計242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爲2%-2.5%。這36筆借款分別轉入陳某賢指定的嚴某華、何某靜等人的賬戶中。孔某棣稱,“陳某賢提供了多份個人資產複印件以及與他人合作的項目複印件給自己,便相信了她。她說借款用於過橋業務,具體用於哪些企業自己也並不清楚。此外,自己在借款期間總共收了九百至一千萬元利息。”
另一名集資參與人表示,2015年,陳某賢以銀行有過橋業務任務要完成請他幫忙,他借給她450萬元,此後以同樣理由借出100萬元。後來他才知道,陳某賢以同樣理由向數十人借了錢。他不清楚陳某賢借錢是否真的用於過橋業務,由於她是銀行行長所以相信她。他還表示,陳某賢曾給其兩個房產證抵押,後來其才知道房產證又抵押給另一個受害人。
另一名借款額達4300萬元的集資參與人表示,他與陳某賢認識多年,2008年,時任南沙支行信貸部主任的陳某賢說手上客戶有資金需求,這些客戶在銀行申請的貸款不能馬上審批發放,讓他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給她,她再借給客戶,她從中賺取一點利率。
除了用於償還借款和利息之外,陳某賢還將小部分用於收購、經營她投資的公司。
據裁判文書透露,2013年底,陳某賢出資7000萬元收購禺城公司。然而,禺城公司一直負債,2015年5月開始才略有盈利。2014年底,禺城公司曾向工商銀行貸款9000萬元。陳某賢找了兩家公司幫忙走賬,其中7000萬元用於禺城水產公司的還款和日常經營,另外2000萬元用於支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工商銀行南沙分行業務部經理證實,禺城公司自2015年6月起沒有還本金,7月起沒有還利息,至今有8300多萬元本金、300多萬元利息未還。
審理歷經多年,終審被判無期
據陳某賢供述,2015年7月6日,自己駕車接人去到一個公交車站,被一羣受害人發現,他們情緒激動,圍着不讓自己走,不僅要自己還錢,還要砸車。“後來警察到場把我與被害人帶到橋南派出所,之後我就被刑事拘留了”,陳某賢表示。
2015年8月12日,陳某賢被正式逮捕。
本案的審理過程一波三折。
2018年12月2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陳某賢犯集資詐騙罪一案,並作出刑事判決。陳某賢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9年4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同年8月2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決定書提出補充起訴。
2020年3月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作出判決:陳某賢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陳某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12億元、港幣33萬元,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陳某賢退賠。
宣判後,陳某賢不服,提出上訴。稱自己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沒有虛構辦理過橋業務取得借款。與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資金往來是爲了賺取利差,沒有虛構借款理由。對一審認定的損失數額有異議,一審認定的損失數額與事實不符,本人名下有房產,有還款能力。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熟知國家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陳某賢,其在明知向社會公衆募集款項屬非法的情況下,虛構辦理過橋業務向客戶、朋友借款,並要求客戶、朋友介紹朋友借款。在向他人借款過程中,陳某賢編造過橋業務的事實,冒籤他人名字,利用假房產證、假公證書、假合同等取得集資參與人信任,將借到的款項大部分用於支付前期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少部分投入自己經營的禺城水產公司。後期,在明知無能力還款的情況下,她仍然於2015年6月向多人借款。
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陳某賢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理由和意見,經查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採納。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雖歷經波折,但陳某賢受到了應有的處罰,而受害人們也有望拿回屬於自己的資本,但這件事再一次提醒我們,投資有風險,增強安全意識,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才能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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