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罵噴女辣椒水 警賠錢判緩刑

紀姓警員取締葉姓女子違規,對方情緒激動大喊「你胖就講話大聲喔」,紀男不滿拿辣椒水朝葉女近距離連噴灑,再依妨害公務上銬逮捕,遭控執法過當;檢方勘驗錄影畫面,發現紀男執法前未事先口頭警告,近日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強制罪判刑四月。

起訴指出,臺中市清水警分局沙鹿分駐所紀姓警員(卅五歲),去年二月一日上午巡邏,發現葉女交通違規予以取締,因葉女沒帶身分證起口角,經口頭報姓名完成告發程序後,葉女對紀男怒稱「你很胖,你很好認」、「你比較胖就比較大聲喔」,引發紀男不滿。

葉女當時僅口頭咆哮,未有強暴、脅迫或抗拒行爲,紀男未先口頭警告,即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朝葉女臉部噴下,導致葉女雙眼疼痛,紀男趁勢還抓住葉女右手腕,再朝眼部近距離噴灑,葉女因而提告。

檢方調查期間,紀男否認犯行,供稱是葉女辱罵他,涉及妨害公務,所以用現行犯逮捕,依法使用械具。

檢方調查,依相關規定,警察使用辣椒水等防護型噴霧器,是在遇強暴、脅迫、抗拒才得使用,且事前應先警告對方,使用後因使用原因消滅,應立即停用。

臺中地院審酌,紀男所行嚴重減損人民對警察信賴,考量已賠償葉女六萬元和解,判刑四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