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公園停車場談判 男打人女噴胡椒水 兩人全遭判刑

高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桃園一名遊姓男子與萬姓男子有交易糾紛,由徐姓女子邀約萬相約去年3月間至某公園停車場碰面,遊卻突然毆打萬並壓制在地,徐女孩噴辣椒水,強取手機後逃逸,遭起訴。臺灣高等法院依強盜罪,判遊5年3月,判徐女5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3月25日下午3時許前,由徐女聯絡萬男,藉詞將之約至某公園停車場見面,萬男乃於當天下午3時許前往該處。遊、徐女抵達後,3人在公園停車場樓梯間商談,遊旋即徒手毆打萬並將之壓制在地,徐女則拿出皮包中的辣椒水朝萬頭、臉部噴灑。

過程中,徐女所持辣椒水掉落在地,遊旋拾起繼續朝萬噴,兩人以此等強暴手法,至使萬紀堃不能抗拒後,由遊開始搜刮萬身上財物,並強行取走萬所有IPHONE手機1支後逃逸,萬因此受有頭痛、右肩及右膝擦傷等傷害。

之後,萬趕緊報警,經警於該日晚間6時55分許,在桃園某住處內,逮捕遊、徐女,並扣得徐女的辣椒水1罐,及他們強盜所得的手機1支。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強盜罪判處遊有期徒刑5年3月,判處徐女有期徒刑5年1月。案經上訴,二審認爲遊素行尚可,徐女則難謂其素行端正,且她尚非如檢察官起訴、原審認定僅負責把風,又遊雖曾於偵查中坦承強盜犯行,然其後改口否認而未自我反省,徐女亦迄未反省己錯,且2人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因此撤銷改判,遊處有期徒刑5年3月,徐女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