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錢反求詐團先借3千吃飯 19歲打工人1動作挨罰6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做過多份工作的小清(化名)去年10月間被詐騙集團騙錢,報案後得知錢可能拿不回來,偏偏又急需用錢,因此選擇依照詐團成員指示,交出銀行帳戶資料並幫助匯款至其他帳戶,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洗錢罪判處小清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3年,另外還要向公庫支付6萬元。
▲小清被詐團騙到沒錢吃飯,爲了把錢拿回來,不得已才選擇相信詐團的話術。(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10月間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詐團成員使用,當受害者將20萬元匯入帳戶之後,他再依照詐團指示將錢轉匯至其他帳戶,後來事情曝光,他也因此吃上官司。
小清堅稱,自己先前被詐團欺騙,對方說如果想把錢拿回來,就要依照指示操作,當時因爲報案之後都沒有後續消息,纔會選擇相信詐團,「我只是想要拿回我自己的錢。」
辯護人也強調,小清當時年僅19歲,被騙11萬元已算鉅款,加上有房租等經濟壓力,甚至連吃飯都是問題,還曾向詐團成員央求能不能先借3000元吃飯,可見情況有多窘迫,他是不得已纔會相信詐團的話術。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爲,小清雖然年輕,但做過多份工作,應當具備一定的社會生活經驗,縱使他的本意是想取回損失的金錢,但他無視詐團成員的不法要求,輕率將銀行帳戶交出,甚至依照指示轉匯款項,顯然已經觸法。
法官表示,考量到小清過去沒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經過這次教訓應該知道警惕,不會再犯,最終依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刑期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另外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及向指定機關提供60個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