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 借帳戶供詐團洗錢 判刑6月連帶賠千萬

張男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作爲洗錢之用,彰化地院判有期徒刑6月,並賠償1785萬元。(葉靜美攝)

張姓男子去年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爲洗錢之用,詐團將詐騙林姓男子所得1785萬元轉匯張男帳戶,隨即領取一空,彰化地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張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林男認爲張男是共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785萬元,張男喊賠不起,但法院認爲賠償有理,應予准許。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7、8月間將自己4個金融帳戶供不明男子「Yi」使用,「Yi」假稱檢警指林男涉及刑案須匯款以供調查,林男依指示於8月17日至9月15日間陸續匯款22次、共1785萬元,詐團再層層轉匯至張男帳戶並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林男發覺受騙後報警。

張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要辦貸款,「Yi」是以前同事,說要將帳戶金流美化,對於辦貸款一說,張男無法提出相關資料或聯絡、對話紀錄,且其4個帳戶確已遭詐欺成員作爲收取詐款工具。

法官認爲,利用人頭帳戶詐騙之事屢見不鮮,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由媒體傳播,避免民衆金融帳戶淪爲詐財工具,此應是常識,被告已成年且智識正常,曾因將所申辦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交付他人而遭檢警偵辦,卻仍將所屬金融帳戶交付他人,顯具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依犯《洗錢防制法》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

林男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張男爲詐欺共犯,應給付1785萬元,法官依《民法》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爲原告請求被告負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有理,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