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帳戶收取月租 收小錢竟變詐騙集團共犯得不償失
▲出租帳戶很有可能變成詐騙集團共犯,吃上刑責,得不償失。此爲示意圖。(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報紙上經常有分類廣告徵求出租金融機構帳戶,每個月可以收取數千元的租金。許多民衆因爲缺錢花用,就將帳戶出租並收費,以爲無傷大雅。但法界人士提醒,這可能是詐騙集團的花招,將帳戶拿來洗錢,所以出租帳戶很有可能變成詐騙集團共犯或犯下洗錢罪,將面對刑事責任與沉重的民事賠償,得不償失。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以常見的案例,發文說明出租帳戶涉及的刑責:小陳與小美因爲經濟不景氣,先後遭公司放無薪假及裁員,但生活睜眼就得花錢,該怎麼辦纔好?一日,小美從報紙廣告看到若同意出借帳戶,可按月收取3000元報酬,認爲不失一項額外收入,回家後即刻告知小陳,小陳雖認爲不妥,但礙於小美的懇求,也應允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出借給對方。然而,在小美依對方指示寄出自己與小陳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後,確實收到了第一個月的3000元,第二個月沒收到半毛錢,小美及小陳卻被銀行通知名下的帳戶成了警示帳戶,一併收到遭列爲詐欺案件被告的傳票,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原來在報紙刊登廣告收受帳戶的人是詐欺集團,在取得小美提供的銀行帳戶後,隨即假冒檢警對他人詐騙,所得款項則先後匯入小美、小陳出借的銀行帳戶,再由其他集團成員(俗稱車手)將款項領出。雖然小美、小陳不是詐欺集團的成員,也沒有直接跟被害人聯繫及從事詐騙的行爲,但被害人卻因爲小美、小陳提供帳戶的行爲,而把被騙的款項匯到帳戶內,而蒙受鉅額損失,這樣的行爲構成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另外,在《洗錢防制法》修正後,若小美、小陳在提供帳戶時,主觀上已經認知到對方需要租用帳戶是要掩飾或隱匿特定的犯罪所得(如詐欺所得),還會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最後呼籲,金融帳戶本有高度的專屬性、屬人性,正常的公司行號,本可自行申辦法人帳戶,根本無需向外承租帳戶,只要對方要求提供銀行金融卡、存摺及密碼,絕大部分就是要利用銀行帳戶從事不法的行爲,千萬不要貪圖一時好處或利益,貿然而爲,否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