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廁管理自治條例有矛盾?峨眉停車場小便斗堵塞仍評優等廁所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未來若不符合規定,要求限期改善仍未達到標準者,可處管理單位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資料照,張立勳攝)

臺北市環保局創全國之先擬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但議員質疑內文對「設備功能完善」毫無着墨,甚至有民衆向她陳情,獲頒優良廁所的峨眉停車場卻出現小便斗堵塞、流滿尿液的情況。對此,環保局承諾,會將設備功能完善規定納入草案,也會加強巡查被投訴的廁所,加強環境整潔。

北市自2001年推動公廁年開始,大幅提升北市公廁品質,但爲滿足市民及觀光客對公廁品質的要求,因此擬訂自治條例,明定環保局對北市公廁進行建檔列管稽查,各公廁管理單位應完善公廁設施及確實清潔維護公廁環境衛生,並於1月18日至2月18日辦理預告,廣收民意。

鍾佩玲質疑,草案雖要求公廁環境及設施應不髒、不溼、不滑及不臭,但該自治條例內卻未提及「設備功能完善」一詞,即使市府有對公廁硬體設置和維護情況進行評價,但現行方式採綜合評分,當設備功能出現狀況,仍會出現因加分項目,評鑑結果仍爲優等的矛盾情況。

鍾佩玲舉例,2月7日甫完成評鑑、獲頒優等公廁的峨嵋停車場,3天后卻有民衆向她陳情,指一樓男廁2個小便斗均出現滿是尿液的景象,同爲有優等公廁的臺北車站西三門男廁更有數處廁所貼上「故障待修」,她質疑外觀、氣味維護固然重要,但民衆更在意設備功能是否正常。

對此,環保局資源循環管理科長林鈺惠解釋,各公廁被評定爲優等後,市府固定每季巡檢一次,但巡檢只能檢視當下狀態,無法預測未來狀況,建議民衆若發現髒亂,當下可向公廁管理單位反應或向環保局檢舉,她稍早前往勘查後確認清潔狀況都正常,設備問題則要求限期改善。

林鈺惠指出,由於草案還在意見蒐集階段,針對議員要求增訂設備功能完備相關要求,將會一併納入考量,至於罰則部份,目前第11條已有規範,未符相關規定者, 可處管理單位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