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前移轉 非都市土地 三要件免增值稅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未來非都市土地在徵收前移轉,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俟總統公佈後施行。
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明定,都市土地經指定作爲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現行規定,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爲交通用地,且依法核爲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卻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9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認爲,這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要求須在二年內檢討修法,時限將至,財政部因此提出「土地稅法」修正案,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與都市土地的租稅對待一致。昨天並獲立院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也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另外,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以切合稽徵實務。
財政部指出,有關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將在近期發佈「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