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林石猛》外送員是僱傭還是承攬,誰說了算?

臺北市10月迄今,發生30件外送員車禍,令人吃驚。(臺北市警局提供/吳家詮傳真)

外送員與平臺彼此間,是僱傭或承攬之法律關係?勞動部說:不是平臺業者說了算。當然不是業者說了算,但恐怕也不是政府說了算!

外送員在工作當中車禍致死傷,其與業主彼此間是僱傭還是承攬,有何客觀上之因果關係?國家爲落實憲法保障勞工意旨,於民國105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爲:「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爲例假,一日爲休息日。」此即爲所謂的「一例一休」保障,惟勞工薪資多因而減少,乃需另行兼差增加收入以維持家計。近期美食外送平臺興起,雖提供勞工兼差擔任外送員多達八萬份之工作機會,然如原本是兼職,強制規範爲僱傭契約,成了兩個僱主的勞工,無疑將過度干預新興產業的形成發展,同時影響勞工就業自由空間,未必增加勞工權益的保障,亦可能反而增加人民額外兼職的障礙,也增添兼職業主之經營成本與法律責任,如民法第188條之連帶侵權損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上又有幾個人願意當他的第二個老闆?甚至第一個老闆知道了也不高興!

讓勞動者只要願意努力工作就足以溫飽,並保障其工作安全,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的保護義務,並沒有因勞動者與業者間系僱傭或承攬之法律關係而有所不同。參諸政府採購法對於公共工程,亦於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中規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足認縱勞務契約性質屬承攬契約,國家皆須負起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衛生之責任,這也是人民不可讓與的基本權利。同樣的機制,也可以用在私人間的承攬關係,由業者爲承攬人投保,藉以保護外送員與第三人。況對於認定外送員與業主間之契約性質,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 號判決均認爲,民法上契約性質,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非可任由勞動部爲跟隨民粹,逕以公權力強行認定外送員與美食外送平臺間所訂立之契約爲「僱傭契約」,而侵害人民私法自治原則。

由於外送員與美食外送平臺之間非必爲僱傭關係,其於執行業務過程中,不論系自身受到傷害無法取得勞工保險給付,或侵害他人而無法負擔賠償責任,國家如欲落實憲法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首先,除得經由行政指導要求美食外送平臺爲外送員投保汽車機車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以保護「馬路如虎口」之交通事故傷者之損害賠償以外,其次,在風險管理上應得由美食外送平臺爲其外送員投保商業團體保險(費用得由外送員、餐飲業者、平臺及消費者共同承擔);再者,關於勞工保險部分,對於無固定僱主之勞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7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爲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爲被保險人:…七、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勞動部應該透過行政指導籌組相關職業工會,並輔導辦理勞工保險,始爲正辦。如此,既可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也可保護道路參與者之安全,而不是草率透過公權力介入新興產業的契約形成自由,妨害私法自治。

總之,無論外送員與美食外送平臺間之契約性質爲何,國家對於人民之保護義務實不因此而有所不同,政府若過度介入勞動市場,有時反而是政府迴避責任的老把戲,決策一有不慎,終究招來更大的民怨,一例一休殷鑑不遠。

(作者爲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